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A.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有效。B.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C.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无效。D.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收养关

题目

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

A.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有效。

B.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

C.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无效。

D.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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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6 年1 月,甲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11 年6 月其妻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甲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宣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题中,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 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虽然甲所在单位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单位只是普通的债权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位在后,在甲的妻子不申请宣告甲死亡的情况下,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故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应判决宣告死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项。

  • 第2题:

    甲离家出走5年,至今下落不明,甲妻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父亲丙不同意宣告死亡,则( )。

    A.法院应当宣告甲死亡

    B.法院不应当宣告甲死亡

    C.由乙、丙协商是否宣告甲死亡

    D.法院应当宣告甲失踪


    正确答案:A
    解析:考查要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如果既符合宣告失踪条件,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宣告失踪,也可以宣告死亡。本题中,甲妻属于宜告死亡制度中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而甲父属于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应当按照甲妻的请求宣告死亡,并驳回甲父不同意死亡宣告的申请。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 第3题:

    甲、乙结婚多年。某日,甲外出后失踪,乙四处寻找仍无结果。五年后,乙欲与丙登记结婚。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丙二人可以直接登记结婚
    B.乙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C.丙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乙登记结婚
    D.乙可以起诉请求与甲解除婚姻关系,待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答案:B
    解析:
    失踪五年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宣告死亡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宣告,丙不满足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第4题:

    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参考答案: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 第5题:

    甲因事业受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音信全无,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甲离异多年留有一儿子丙16岁,甲家中还有母亲乙,妹妹丁,丁早已成年结婚另外过。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不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B:若乙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甲死亡
    C:若丁申请宣告甲失踪,而乙不同意,则法院不能宣告失踪
    D:若乙申请宣告甲死亡,而丁申请宣告甲失踪,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答案:A,D
    解析:
    依《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申请宣告失踪并未有顺序上的限制,只要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以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要件,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即使满足宣告死亡的要件,法院也无权宣告死亡。由于丙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申请宣告甲失踪或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