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个人购买房屋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范围。甲还提供了丁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奥迪轿车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若甲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乙可以()A.直接向丙要求清偿全部债务B.先要求丁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10万元借款,不足部分再向丙要求清偿C.只有丙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向丁要求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D.请求丙清偿债务,或请求丁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

题目

甲因个人购买房屋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范围。甲还提供了丁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奥迪轿车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若甲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乙可以()

A.直接向丙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B.先要求丁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10万元借款,不足部分再向丙要求清偿

C.只有丙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向丁要求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

D.请求丙清偿债务,或请求丁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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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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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还本付息,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在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丁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甲,获得生效判决后对甲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不能清偿借款义务。现乙请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B.乙无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D.乙无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
    A.错误。《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丙未与乙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债权人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而B正确。 C.正确,D.错误。乙申请对甲强制执行亦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强制执行无效果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有权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丁为甲的借款作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乙仍不放心,故又由甲的朋友丙以其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值10万元)为甲作了质押担保,并与乙签订书面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后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向甲主张权利不得后欲向丙、丁主张权利。经查,因股票价格上涨,丙所持股票现在的市场价值为2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乙应先就丙所持有的股票主张质权,不足部分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
    B:乙只能对丙主张10万元的质权,对股票增值部分不享有质权
    C:乙既可以向丙主张股票现值的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D:乙应先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质权

    答案:A,B,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可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任选其一主张权利,此时并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故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股票因市场变化而增值部分属于股票本身的价值,因乙、丙并采约定丙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故应以其股票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B选项错误。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轿车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的好友丙同意以其居住的一套房屋为甲提供担保,丁愿意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如果甲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先执行甲的抵押担保
    B.乙可以先执行丙的房屋担保
    C.乙在执行其他物保前不得向丁请求权利
    D.甲丙丁三人不得约定担保顺序

    答案:B
    解析:
    关于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①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③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

  • 第4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答案:B
    解析:
    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 A 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 条第 1 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 B 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追偿时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同时追偿数额亦不同,即“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

  • 第5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和丁为保证人。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必须先要求甲偿还债务
    B.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和丁偿还债务
    C.丙和丁各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D.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丙和丁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和丁偿还债务,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