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5岁)炸死,将另一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题目

被告人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5岁)炸死,将另一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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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李××身为拖拉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用火烤冻油的行为可能导致油桶爆炸并燃烧,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油桶爆炸并造成邻居死伤的结果,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


更多“被告人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材料:2008年2月,史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夫妇,其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抓捕,要求为其办理身份证,以方便外出。后史某将存有其照片的光盘寄至李某家中。被告人李曹氏于2008年2月28日持此光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以李发泉(史某化名)系其三子漏报户口为由,要求为史某办理户口及身份证。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李曹氏的要求办理了李发泉的入户手续及身份证。2008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又将该身份证寄至在广东打工的女儿李某某处,并告知其史某打架在逃一事,吩咐其将身份证转交史某,李某某即依李某之吩咐将该身份证转交给史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人李某、李曹氏和李某某均构成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和8个月。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结合本案,试分析三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对其审判结果是否变


    正确答案:

  • 第2题:

    被告人张某将李某殴打致重伤,李某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则李某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 )。

    A.参加法庭辩论

    B.上诉

    C.最后陈述

    D.申请对鉴定人发问


    答案:AD

  • 第3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男,20岁;被害人李某,男,16岁。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A:王某的母亲
    B:李某的父亲
    C:王某的辩护律师
    D:李某的诉讼代理人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李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有权,应选。被告人王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应选。本题选BCD。

  • 第4题:

    冬季灌装油桶时,可以将油桶灌满。()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 第5题:

    被告人:汤甲,男,26岁,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汤乙,男,29岁。
    2004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汤甲、汤乙两兄弟开手扶拖拉机去某村运输氟石,因故未运成。归途路经周庄村时,被告人汤甲见该村口公路旁堆有氟石,即示意停车,提出。不能空手开回去,把这里的矿石运点回去”,得到被告人汤乙的同意并一同盗装氟石2.3吨,计价值1 500元。当两被告人刚准备将氟石运走时,被周庄村民李某、张某、叶某等发现而上前制止。汤乙弃车逃跑。李某等人要汤甲将所盗氟石卸下。汤甲非但置之不理,而且用拳头和拖拉机手摇柄等工具,对李某、张某、叶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颈部、腰部,张某头部、脚部多处损伤,叶某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汤甲被随后赶到的周庄村民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
    问:(1)本案如何定罪?
    (2)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
    (3)本案如何量刑?


    答案:
    解析: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汤甲与汤乙共同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盗窃财物的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被告人汤乙已经逃离现场,其行为没有转化为抢劫罪。
    (3)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在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和汤乙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而没有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所以属于抢劫既遂。
    (5)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所以对于汤甲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
    (6)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汤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