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试析公民私有财产入宪的意义。(上海大学2005年研) ”相关问题
  • 第1题:

    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界限。(山东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哪些因素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简答题,武汉理工2010年研)(2)举例说明宪法如何限制基本权利。(中山大学2003年研)


    正确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 (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 (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第2题:

    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上海大学2005年研)


    正确答案:(1)国家制度又称国家体制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国家的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是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等。(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1)国家制度又称国家体制,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国家的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是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等。(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 第3题:

    多党合作(上海大学2003年研)


    正确答案: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 第4题:

    试述人身自由的宪法意义。(上海大学2005年研)


    正确答案:(1)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石。 (2)人身自由的宪法意义①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是公民作为人而表现的基本价值要求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身自由制度的完善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结果反映了人类自我完善的过程。②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利。在现代宪法体制中自由通常分为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等;享有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人身的独立与自由即首先在人身上成为自由的人;其人身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同时客观上存在有效的人身自由保障制度。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与自由的行使则会失去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人身自由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反映了宪政的基本要求。③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人身自由本身体现了人的价值构成公民与国家之间保持协调的重要因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人身自由的价值能否得到尊重其自由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从法律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

  • 第5题: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上海大学2005年研)


    正确答案:(1)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的权力分工问题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防止权力集中。(2)议行合一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看做一种政权组织原则。其政权组织为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最上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属于议会。由于实行的国家大多同时实行一党制被认为较容易形成集权与专制。其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3)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都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分立且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处理权。但是二者也有很多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②产生渠道不同;③授权方式不同;④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