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拒绝帮忙后,摔伤能不能要求赔偿? 退休的老张看见楼上装修房屋的小王正在搬瓷砖,便主动要求帮忙,但小王婉言谢绝了。谁知老张天生是个热心肠,虽然被邻居拒绝了,他还是帮起忙来。不料,就在老张搬瓷砖时,一不留神摔倒在地上,膝盖受伤,经医院检查为粉碎性骨折,前后治疗共花去5000多元医疗费。请问,老张能让小王赔偿医疗费吗?

题目

问:拒绝帮忙后,摔伤能不能要求赔偿? 退休的老张看见楼上装修房屋的小王正在搬瓷砖,便主动要求帮忙,但小王婉言谢绝了。谁知老张天生是个热心肠,虽然被邻居拒绝了,他还是帮起忙来。不料,就在老张搬瓷砖时,一不留神摔倒在地上,膝盖受伤,经医院检查为粉碎性骨折,前后治疗共花去5000多元医疗费。请问,老张能让小王赔偿医疗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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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

    A、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B、退房并按房价双倍赔偿
    C、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
    D、按原房价在原地置换一套面积更大、楼层更好并且装修完毕的房屋

    答案:A,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此条规定,A项正确。同样,按照规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有妥善修复房屋的责任,结合《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C项正确。

  • 第2题:

    服务对象老张失业四年,家境困难,最近他想在社区里开一家快餐店,但因体检时被查出有甲肝,没能办出健康证明,他找到社会工作者小王,想让小王替他去体检并保守秘密。对此,小王正确的做法是( )。

    A.替老张保守秘密,找人帮他开具健康证明
    B.与老张探讨隐瞒的风险,鼓励他先积极治疗
    C.与老张探讨隐瞒的风险,找人帮他开具健康证明
    D.婉拒替老张体检的要求,对他找人帮开证明不置可否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6、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某日,楼上邻居乙家房屋浸水导致甲的房屋受损。因甲乙两家关系平时相处融洽,故甲对乙说,自己找保险公司赔,乙不用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找保险公司赔偿,乙可以不赔

    B.甲放弃要求乙赔偿的行为无效

    C.甲若放弃要求乙赔偿,则甲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D.甲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后,保险公司不能向乙追偿


    A

  • 第4题:

    (2015年)服务对象老张失业四年,家境困难,最近他想在社区里开一家快餐店,但因体检时被查出有甲肝,没能办出健康证明,他找到社会工作者小王,想让小王替他去体检并保守秘密。对此,小王正确的做法是()。

    A.替老张保守秘密,找人帮他开具健康证明
    B.与老张探讨隐瞒的风险,鼓励他先积极治疗
    C.与老张探讨隐瞒的风险,找人帮他开具健康证明
    D.婉拒替老张体检的要求,对他找人帮开证明不置可否

    答案:B
    解析:
    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专业实践始终对社会有着不可推卸责任和道义承担。社会工作者还必须深入理解当时当地的特殊处境和服务对象的特质,服务对象的需要和问题以及环境等条件来对伦理难题的影响和后果作出正确与适当的评判,以保证社会工作实践符合公正、平等、正义和不伤害等基本伦理原则。

  • 第5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B,D,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