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教育管理的过程。

题目

简论教育管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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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论亚里士多德的审美教育思想


    参考答案:答:1)教育应是国家的事业。亚里士多德把教育和政治直接联系起来,要求奴隶主国家直接管理和掌握教育。2)身心和谐发展教育思想。亚里士多德根据人是由身体(肉体)和心灵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所组成的理论,在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个从理论上论证了身心和谐发展的教育问题。亚里士多德把灵魂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表现在身体的生理方面的植物灵魂,是灵魂的低级部分,为一切生物所共有;二是非理性灵魂,即动物灵魂,也称意志灵魂,表现为感觉与欲望,是灵魂的中级部分,为动物和人所共有;三是理性灵魂,表现为理智与沉思,为灵魂的高级部分,是人类所特有。这三种灵魂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活动能力的萌芽,具有发展的倾向,但它们的实现全赖教育。因此,他提出与三部分灵魂相适应的三种教育,即发展植物灵魂的体育,发展动物灵魂的德育和发展理性灵魂的智育。在各育的关系上,他认为要发展感觉、欲望,必须首先发展身体;而要发展理智、沉思,又必须先发展感觉的欲望,这种身体、感觉、理智的发展顺序是符合人的心理活动的特点的。因此,他把体育放在最前面。其次是道德教育。最后才是智育(包括美育)。他把人的理智的充分发展作为教育的最高目的。3)教育年龄分期及其教育。亚里士多德是最早依据人的“自然”,即依据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划分教育年龄时期的思想家。他把教育年龄分为三个时期,即从初生到七岁为第一个时期,七岁至十四岁为第二个时期,十四岁到二十一岁为第三个时期。同时,还详细论述了各个时期教育的具体内容。

  • 第2题:

    简论宪法本质


    答案:
    解析:
    (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的普遍化,在人权观念普遍化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主权原理,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统治国家、管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和程序,即民主。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过程,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出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资产阶级宪法即是对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同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进行革命并出现社会主义民主事实之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主事实,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基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当民主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宪法的内容也发生变化。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但没有去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人民除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表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统治阶级在制定宪法对,首要的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由此也可以看出,宪法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都必须考虑到这些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考虑到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 第3题:

    简论戊戌变法至新政时期(即20世纪初)的教育革新。


    答案:
    解析:
    近代教育制度的形成,是从戊戌维新开始的。维新派在一些省份设立新式学堂,百日维新中,提倡西学。废除八股文,改革科举制度。但维新运动失败后,除了京师大学堂保存下来,其他教育革新措施付诸东流。新政期学堂,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废除科举制度从学校中选取人才,派遣留学生出国深造。但清政府的教育改革以中体西用为宗旨,保留了大量的封建因素,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

  • 第4题:

    简论我国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


    答案:
    解析:
    (1)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首次确立了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具法》。《法经》共六篇,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但是,《具法》的位置放在了整部法典的篇尾,体现了立法的粗糙性。
    (2)战国时期秦国用商鞅变法,商鞅“改法为律”,《具法》的名称相应改为《具律》。但是《具律》的位置并没有发生变化。
    (3)汉朝制定的基本法典《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和《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户律》、《兴律》和《厩律》。但是类似于法典总则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又不在尾,这不符合法典的篇章结构要求。
    (4)三国时期的曹魏政权制定的《曹魏律》对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结构进行了改革:将《具律》改为《刑名律》,并置于法典的篇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靠前,又不靠后的弊端,使得在法典编纂体例上朝着科学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5)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6)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该刑法典采取总则和分则的编排体例,从而改变了以《名例律》作为刑法总则的历史。

  • 第5题:

    简论周公。


    答案:
    解析:
    本题是对重要人物的考查。分析、比较、评价比较重要的历史人物是大纲要求的考查目标之一,所以考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周公是商周时期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