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论述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请结合实际,论述为什么中央银行被称为“银行的银行”。


    参考答案:

    (1)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这是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和调节国家经济的方法之一,中央银行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数量,从而控制全国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

    (2)对商业银行提供信贷。商业银行需要补充资金时,可将其持有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请求再贴现,或以有价证券抵押申请贷款。中央银行成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者”,这是中央银行极为重要的职能。通过对商业银行提供信用,中央银行加强了对它们的监督和管理。

    (3)办理商业银行间的清算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账户,并在中央银行拥有存款。这样,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通过存款账户划拨款项进行结算。这一方 面节约了资金的使用,减少了清算费用,解决了单个银行资金清算所面临的困难;另 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控。

  • 第2题:

    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答案:
    解析: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最主要的表现是以下几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当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为平等权利提供平等实现条件时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不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由于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人违法行为时,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随着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当代中国形成了一种最具独特性的法律制度,这就是,以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为统一前提,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在香港实行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澳门实行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映并适合中国的国情,所谓法律要符合客观规律,首先就体现在这一点上,否则,设计得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国又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国家,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具有内在的一般规律,例如,任何社会的市场经济都要求依法保障交易安全,任何社会的民主政治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等等。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反映国情和反映现代法制公理统一起来。

  • 第3题:

    论述:中央银行“发票子”越多,货币供给就越多吗?“发票子”与货币供给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基础货币和法定准备金率来间接控制货币供给量。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给进而影响经济运行的政策被称为货币政策。一般而言,中央银行有三种货币政策工具可以用于控制货币供给: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准备金率以及贴现率。当中央银行要增加货币供给量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政府债券;降低法定准备金率;降低贴现率。反之,当中央银行要减少货币供给量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卖出政府债券;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提高贴现率。

  • 第4题:

    结合实际,论述为什么中央银行被称为“银行的银行”。


    正确答案:(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政府机关,它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家宏观控制的重要工具.(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政府的银行,是我国惟一的人民币发行机关,是银行的银行。

  • 第5题:

    论述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
    关于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学界有不同认识。总的说来,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往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不再只是充当“私有财产守护神”的被动角色,而是积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通行的绝对私有权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名义下逐渐进入传统的私人领域。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深,传统的“公法”、“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2)福利国家制度。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福利国家政策,在住房、医疗、最低工资、失业救济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因而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律原则也开始由单纯强调“形式公正”向同时也注意“结果公正”方面转变。
    (3)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随着行政权的扩大,国家经常发布一些具有倾向性的模糊的政策和原则引导司法,使之能够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环境,有更大的灵活性。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那种日益严格、细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律规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4)行政立法和授权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加,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日渐削弱。表现为:一方面,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展和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各种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项、特殊时期和特殊地区的立法大大增加。法律的系统性出现某种程度的危机。
    (5)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普遍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有的设立了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也有的以普通法院代行违宪审查职能,对法律和其他地区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一方面加强了法治,另一方面又可能削弱传统上的分权原则。除此之外,在法律内容的其他方面,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也有许多变化,如从“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从“个人本位”向“个人…社会本位”的发展等等。
    总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然,只要基本的社会生产关系不变,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基本价值取向也不会发生质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