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但是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解除与父母之间的赡养扶助关系。对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错误。
(3)就继承关系而言,女儿不因出嫁而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只要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女儿仍然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也是错误的。
(4)当然,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女儿对其配偶乃至其子女就应当负有一定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儿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该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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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民间在继承遗产时,有“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非婚生子女是野种”,不能继承财产的说法。根据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评述。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我国对于遗产继承,规定了继承权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平等观念在继承制度中的反映。其表现为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几个方面,其中,男女平等对于继承人而言,是指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代位继承等方面,均不受性别的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是指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因其结婚与否而有所不同。
    (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而在继承顺序上,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也是现代继承法比古代继承法先进的表现之一。所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非婚生子女是野种”,不能继承财产的说法,是违反我国继承法的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是我国古代封建残余思想的表现.与现代的民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应该予以摒弃。

  • 第2题:

    (2010年真题)我国民间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请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中有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分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从婚姻家庭角度看:①根据《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嫁出去的女儿也不例外。②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即使已经出嫁,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3)从继承角度看: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嫁出去的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也可以继承该女儿的遗产。②在遗产继承中,兄弟姐妹处于笫二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可以互相继承遗产。

  • 第3题:

    民间上有所谓“损人利己”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该说法反映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2)一方获利的行为使他人受有损害,这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获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可见,损人不可能利己。如果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还应当负损害赔偿之责。可见,“损人利己”的说法是错误的。
    (3)但也有例外,在受损害的一方抛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所产生的债权和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往往会使得受益人或者侵权行为人获利。当然,这不能否定“损人利己”的不正当性。
    (4)可见,该说法违背了不当得利的处理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 第4题:

    民间上有所谓“怨怨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怨怨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怨怨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怨怨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怨怨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怨怨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怨怨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5题:

    民间流传所谓“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倡导不完全正确。
    (2)“拾得财产要归公”,从民法上讲,是有关拾得财产的所有权之归属问题。拾得财产是否要归公应根据该财产的性质以及拾得人的意思进行判断。
    (3)如果拾得的财产送交有关部门并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从这一层面上讲,该说法是正确的。
    (4)如果拾得的财产属于无主动产,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冲的先占原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