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应由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主体提出?( )A.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须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B.对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须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C.对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须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D.对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均须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题目

对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应由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主体提出?( )

A.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须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B.对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须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C.对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须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D.对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均须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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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A.对

    B.错


    参考答案:A

  • 第2题:

    共用题干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哪些?
    A、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A,B,D
    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
    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
    《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
    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
    《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 第3题:

    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某,在他当选为代表1年后,迁入乙县居住,他应按照下列哪些选项处理?( )


    A.享有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到届满

    B.自然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按正常工作调动手续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被终止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答案:D
    解析:
    。《选举法》第54条第2款,据此,选项D应选。一般地,选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并被选举为户口所在地的地方人大代表;如果户口迁出原行 政区域,自动丧失作为原行政区域人大代表的资格,而不再保留,排除选项A。乙县人大代表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张某就任乙县人大代表,必姨经过选民选 举,而不能“自然转任”或者“按正常工作调动手续转任”。因此,也排除选项BC。

  • 第4题:

    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

    A、对

    B、错


    参考答案:B

  • 第5题:

    某县规划建设一座大型化工厂,当地居民担心污染问题,多次联系本选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某,希望向其反映问题。刘某均以工作忙为由予以推脱,居民对此深为不满。 事后,55位选民(其中有4人不属于刘某所在选区选民)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了罢免刘某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联系刘某即召开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了对刘某的罢免案。刘某对该罢免结果提出异议。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和选举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 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选民人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刘某代表职务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理由是 什么?


    答案:
    解析:
    (1)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选民人数合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本案联名选民中有51人属于刘某所在选区的选民,人数已经达到法定要求。

    (2)县人大常委会罢免刘某代表职务的做法存在两个错误。第一,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本案中,县人大常委会未经刘某所在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罢免刘某代表职务,是错误的。第二,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本案中,县人大常委会未给予刘某申辩机会,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