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题目

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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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缉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就不是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吴某遭到陈某的追杀,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为了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非法行为,吴某对其实施打击,才造成陈某受伤,因此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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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法院就某民事案件做出了生效判决,但债务人冯某拒绝履行,于是债权人陈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冯某申请暂缓执行,并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陈某对此表示同意。但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冯某仍不履行义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陈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冯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陈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冯某财产不能清偿吴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2、A区的陈某与B区的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陈某承租吴某位于C区的房屋一套,因陈某未支付房屋租金,吴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责令陈某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A区法院受理吴某申请后,独任审判员于某经审查向陈某发出支付令,因陈某拒收支付令,向其留置送达了支付令。陈某向C区法院起诉,称自己已经全部支付房屋租金,并且要求解除与吴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C区法院受理了陈某起诉后,A区法院裁定终结了督促程序。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A区法院由于某独任审查是正确的

    B.A区法院留置送达支付令是不正确的

    C.C区法院受理陈某的起诉是正确的

    D.A区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是不正确的


    A 区法院留置送达支付令是不正确的

  • 第3题:

    A区的陈某与B区的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陈某承租吴某位于C区的房屋一套,因陈某未支付房屋租金,吴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责令陈某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A区法院受理吴某申请后,独任审判员于某经审查向陈某发出支付令,因陈某拒收支付令,向其留置送达了支付令。陈某向C区法院起诉,称自己已经全部支付房屋租金,并且要求解除与吴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C区法院受理了陈某起诉后,A区法院裁定终结了督促程序。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A区法院由于某独任审查是正确的

    B.A区法院留置送达支付令是不正确的

    C.C区法院受理陈某的起诉是正确的

    D.A区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是不正确的


    A 区法院留置送达支付令是不正确的

  • 第4题:

    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1)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向李某表示,由于狗已经卖给他人,要求解除合同,则吴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此时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的朋友王某向吴某反映,称李某是一个骗子,劝告他不要卖狗,则吴某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3)假如吴某委托陈某(15岁)将狗交给李某,则该委托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假如吴某将狗交给陈某后,陈某在没有将狗交付之前,狗将行人咬伤,则应当由谁承担狗咬伤他人的侵权责任?为什么?
    (5)假如吴某将狗委托给陈某后,陈某将狗卖给了张某,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6)按照上述(5)的情形,如何才能使该买卖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7)假如陈某和张某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吴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属于预期违约行为。对于预期违约行为,违约方不能主张合同解除权。由于吴某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因此,李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吴某提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2)吴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可以要求李某提供担保,如果李某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吴某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丧失商业信誉,而丧失商业信誉的,属于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故吴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该委托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应当由吴某承担狗咬伤他人的侵权责任。因为吴某是狗的所有权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是所有权人,而陈某是管理人,当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该委托合同为无偿,则陈某在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该委托合同为有偿,则只要陈某有过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陈某和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会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且陈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6)由于陈某和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既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不仅要经过有处分权人,即吴某的追认,还要经过陈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只有在两个追认权共同行使后,该买卖合同才能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
    (7)陈某和张某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这意味着吴某行使了追认权,这导致“一物二卖”,故吴某已经履行不能,因此,吴某应当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51条(无权处分行为)、第68条(不安抗辩权)、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94条第2项(预期违约导致行使法定解除权)、第108条(预期违约)、第406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例虽然分解为七个问题,但难度较大,考生只有具备扎实的民法学功底,才能将该题答好。作答该案例题的核心是确定各类合同的效力。

  • 第5题:

    A区的陈某与B区的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陈某承租吴某位于C区的房屋一套,因陈某未支付房屋租金,吴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责令陈某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A区受理吴某申请后,独任审判员于某经审查向陈某发出支付令,因陈某拒收支付令,向其留置送达了支付令。陈某向C区法院起诉,称自己已经全部支付房屋租金,并且要求解除与吴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C区法院受理了陈某起诉后,A区法院裁定终结了督促程序。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A区法院由于某独任审查是正确的

    B.A区法院留置送达支付令是不正确的

    C.C区法院受理陈某的起诉是正确的

    D.A区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是不正确的


    A 区法院留置送达支付令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