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是:C
更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以下的,一审终审。 ”相关问题
  • 第1题: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

    A.一审判决
    B.一审终审
    C.二审终审
    D.三审终审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该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 第2题:

    下列案件中,适用一审终审的是:( )
    A.张某、刘某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离婚,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离婚,双方服判
    B.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但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赵某、吴某借款纠纷案件,标的额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李某、陈某侵权糾纷一案,标的额为2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审终审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其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第157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根据第2款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实行一审终审,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标的额是专门衡量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请求数额的大小,又存在于给付之诉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标的额的概念,这也就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给付金钱之诉,而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A项中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不适用一审终审,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1万元标的额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 (1 >3 x0.3 =0.9),因此也不能适用一审终审。答案选D。

  • 第3题: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以下的,一审终审。

    A10%

    B20%

    C30%

    D40%


    C

  • 第4题: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 )。
    A. 一审判决 B. —审终审
    C. 二审终审 D.三审终审


    答案:B
    解析:
    [解析1《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規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该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亊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 第5题:

    下列案件中,适用一审终审的是:()
    A.张某、刘某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离婚,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离婚,双方服判
    B.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糾纷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但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赵某、吴某借款糾纷案件,标的额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李某、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审终审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其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第157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根据第2款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实行一审终审,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标的额是专门衡量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请求数额的大小,仅存在于给付之诉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标的额的概念,这也就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的 一审终审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给付金钱之诉,而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A项中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不适用一审终审,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1万元标的额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1 3xO.3=0.9),因此也不能适用一审终审。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