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不涉及司法主权。()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有关清末司法体制变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清末司法机构改革后,法部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B、观审制度是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中确立的
    C、根据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D、清末实行审检分立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检察厅,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

    答案:C
    解析:
    (1)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因此,A项错误。(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而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才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它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因此,B项不正确。(3)根据领事裁判权,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诉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因此,C项正确。(4)清末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后,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因此,D项不正确。

  • 第2题:

    46、近代中国司法主权受到破坏,规定外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是

    A.《北京条约》

    B.《望厦条约》

    C.《马关条约》

    D.《南京条约》


    AD

  • 第3题:

    15、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中国丧失的国家主权有哪些?

    A.领事裁判权

    B.领土主权

    C.领海主权

    D.关税主权


    D

  • 第4题:

    简论清末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确立的法律后果。


    答案:
    解析:
    (1)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日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下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系统。此外,为了扩大延伸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英、美、法三国还在中国确立了会审公廨制度。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1864年清政府与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了会审公廨制度。按1868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凡遇诉讼牵涉外国人必应到案者,必须有领事官员参与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也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这一制度相继在各地租界内实行。
    (3)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中国司法机关丧失了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2)外国侵略者凭借领事裁判权在中国逞凶肆虐、逍遥法外。3)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 第5题:

    4、“领事裁判权”涉及的问题是

    A.管辖权

    B.法律适用

    C.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D.司法协助


    管辖权;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