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司法机关可以监听。()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司法机关可以监听。()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错误
更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司法机关可以监听。()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哪项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说法是正确的?( )
    A.在侦査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吿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监听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辨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B项正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A、D两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第2题:

    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B.辩护律师持相关证件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侦查机关的批准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行使阅卷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B选项错误。

  • 第3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法》2012年的修订【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内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ACD项正确。【陷阱】考生要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字眼”,该题问的是“新增或加强”的律师诉讼权利,B项中“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没有“新增或加强”的情况

  • 第4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2012年)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2012修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权利的法条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B项不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比较上述修改前后的规定,选项A、C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D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

  • 第5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2012修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权利的法条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B项不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比较上述修改前后的规定,选项A、C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D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