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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答案:A
    解析: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A项正确。“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故C项错误。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D项错误。

  • 第2题:

    “质剂”是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


    答案:对
    解析:
    西周时期“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质”与“剂”不是完全一样的契约形式。“质”是买卖奴隶、牛马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

  • 第3题:

    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分为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为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为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质人”专门管理。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ABCD解析:本题涉及西周法律制度。西周的买卖契约中可买卖包括以上各类。

  • 第4题:

    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选项B、C错误,“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选项D错误,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 第5题:

    西周时期已有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之分,前者称为“傅别”,后者称为“质剂”。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