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题目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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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定金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成立要件:①它以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为前提,必须写上定金字样,当事人交付留置金、保证金、担保金、订约金或者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为定金。②定金必须实际交付,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③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

  • 第2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以成守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是:
    (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也发生效力,但向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2)承诺须与其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进行扩张、限制或者实质性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构成反要约。
    (3)承诺须于承诺期内或合理期内作出,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第3题:

    4、简述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

  • 第4题:

    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的要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的,都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被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依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委托、雇佣、租赁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得转让。转让往往构成解除合同的原因。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得转让,如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不得转让,如竞业禁止的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需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 第5题: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答案:
    解析:
    [解析](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如果债 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赌债、买卖婚姻之债,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 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这里的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具体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代位权的客体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这包 括两个方面:第一,与债务人的人格与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第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