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特点有()A.与法学理论相比,更依赖经验B.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C.强调程序法D.主要实行民商分离制

题目
大陆法系的特点有()

A.与法学理论相比,更依赖经验

B.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C.强调程序法

D.主要实行民商分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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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

      

    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

    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

    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

    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选项 C 正确。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由此可知,①③④⑤为英美法系的特点。选项 B、 D 错误。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由此可知,②⑥⑦为大陆法系的特点。

  • 第2题:

    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是大陆法系的特点。

    A

    B



  • 第3题:

    大陆法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重视程序法。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

  • 第4题:

    简述大陆法系的特点。


    答案:
    解析: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的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 第5题: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判例法。


    以成文法为主;受罗马法影响很大

  • 第6题:

    大陆法系有着不同于英美法系的结构及特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法律结构上,大陆法系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B.重视程序法

    C.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以判例法为主

    D.大陆法系的法院组织复杂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