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题目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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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 D[解析]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属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2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对王某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关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C.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属于犯罪概述题目。
    A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王某持刀抢劫张某,虽然争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但王某并没有被制服或者丧失侵害能力(他可以起身捡起匕首继续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依然存在。因此,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故正确,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并不是为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题干中不属于故意杀人,故错误,排除。
    C项,《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题干中不属于意外事件,故错误,排除。
    D项,《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不属于紧急避险,故错误,排除。

  • 第3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上猛刺致死,张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负责任 B.意外事件,不负责任 C.防卫过当,应负责任 D.故意杀人,应负责任

    A.A

    B.B

    C.C

    D.D


    D 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属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4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的头撞到墙角昏倒在地,匕首掉在一边,张某捡起匕首对其心脏猛刺数下,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王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故选D。

  • 第5题:

    某日深夜,武某持匕首抢劫下夜班的文某,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文某仍气愤难平,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致武某当场死亡。文某用匕首刺死武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武某抢劫文某时,武某已经昏迷,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文某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文某用匕首猛刺武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因此选择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