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经理甲与某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大量国有财产。对此应作如下哪种处理?( )A.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诈骗罪B.甲构成贪污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和乙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D.甲和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题目

国有企业的经理甲与某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大量国有财产。对此应作如下哪种处理?( )

A.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诈骗罪

B.甲构成贪污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和乙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D.甲和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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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国有公司经理甲与社会上的乙、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盗骗该公司大量财物,此案( )。

    A.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诈骗罪

    C.甲构成贪污罪,乙、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D.乙、丙构成盗窃罪,甲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C

  • 第2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 第3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定职务侵占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D.乙定职务侵占罪


    C 【考点】共同犯罪情况下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司法认定 【解析】200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甲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是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非国有公司的财物,应该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甲是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的地位决定了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主犯,故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应定职务侵占罪。

  • 第4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
    【考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共同犯罪与身份【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A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丙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并非“从事公务”,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选项正确。依照刑法理论,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丁与李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D正确。

  • 第5题:

    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甲与社会上的乙、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共同盗骗国家大量财物。此案(  )。
    A.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诈骗罪
    C.甲定贪污罪,乙、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D.乙、丙定盗窃罪,甲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答案:C
    解析: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伙同他人贪污的,应当按照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所以本题应当选择C项。不但对于贪污犯而言如此,对于其他的身份犯,只要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都按照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