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0日,某工程项目协作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起重工李某,带领辅助作业人员周某、王某、蔡某等人在利用租赁的QY16D型16吨汽车起重机吊运钢筋,由吊车司机吴某操作汽车起重机。14:20分左右,当第二捆钢筋即将吊运运到位时,起重机突然侧倾,迅速下落的吊臂,砸中附近作业的木工曹某头部。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向上级单位、总包项目报告情况。项目部领导到场后立即组织抢救,将曹某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请回答:473、汽车起重司机吴某,违章操作,超负荷吊运钢筋,导致起重机侧倾,对事故负有

题目

2008年9月10日,某工程项目协作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起重工李某,带领辅助作业人员周某、王某、蔡某等人在利用租赁

的QY16D型16吨汽车起重机吊运钢筋,由吊车司机吴某操作汽车起重机。14:20分左右,当第二捆钢筋即将吊运运到位时,起重机突然侧倾,迅速下落的吊臂,砸中附近作业的木工曹某头部。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向上级单位、总包项目报告情况。项目部领导到场后立即组织抢救,将曹某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请回答:

473、汽车起重司机吴某,违章操作,超负荷吊运钢筋,导致起重机侧倾,对事故负有(),由分包单位予以开除。

A、直接责任

B、连带责任

C、主要责任

D、次要责任

474、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未有效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负有()。

A、直接责任

B、主要责任

C、连带责任

D、次要责任

475、吴某作为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培训,就可以上机作业了,无需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A、正确

B、错误

476、起重指挥人员、司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作业中,应正确估算吊物重量,正确选用和使用起重设备,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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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次会议邀请某单位的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孙某、周某六个人参加。但由于工作安排的原因,六个人不能同时都去。其中:张某、赵某两人只能有一个人参加会议;李某、赵某两人也只能有一个人参加会议;张某、王某两人至少有一个人参加会议;张某、孙某、周某三人中有 两人参加会议;王某和李某是要么都参加会议,要么都不参加会议;如果赵某不参加会议,那么
    孙某也不参加会议。根据这样的安排,最后没有参加会议的可能是__。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赵某和孙某

    答案:D
    解析:
    代入法。A项不符合“张某、王某两人至少有一个人参加会议”;B项,若王某和李某都不参加,则由“张某、王某两人至少有一个人参加会议”可推出“张某参加”,再由“张某、赵某两人只能有一个人参加”可推出“赵某不参加”,再由“李某、赵某两人只能有一个人参加”可推出“李某参加”,矛盾;C项不符合“李某、 赵某两人只能有一个人参加”;故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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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男,20岁;被害人李某,男,16岁。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A:王某的母亲
    B:李某的父亲
    C:王某的辩护律师
    D:李某的诉讼代理人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李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有权,应选。被告人王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应选。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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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建筑施工队队长王某安排架子工李某上三层楼外侧搭设脚手架,李某向其要安全带,队长说才三层楼高,没必要。李某拒绝上三楼搭脚手架,队长王某随后即扣发了李某3天工资。根据《安全生产法》,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权利。

    A.知情权
    B.批评、建议、检举权
    C.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D.紧急撤离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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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王某,李某没有强制通风和气体检测,未佩戴呼吸保护器属于人的因素
    B.于某指挥打开井盖自然通风属于管理因素
    C.张某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属于管理因素
    D.张某盲目下井施救属于人的因素
    E.于某未对施工人员王某、李某、张某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属于管理因素

    答案:A,D,E
    解析:
    B非危害因素、C应是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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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蔡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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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蔡某构成犯罪预备,李某构成犯罪中止
    D.对蔡某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李某定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A,C,D
    解析:
    蔡某和李某有共同的杀人故意和杀人的预备行为,并且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蔡某和李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因为还没有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李某自已主动放弃了犯罪,李某构成犯罪中止;蔡某因为李某主动放弃犯罪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构成了犯罪预备。根据对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选项D 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