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应满足的功能要求是什么()。A.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安全的施工空间B.满足整体结构施工要求C.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干燥的施工空间D.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合适的施工空间E.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

题目
基坑支护应满足的功能要求是什么()。

A.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安全的施工空间

B.满足整体结构施工要求

C.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干燥的施工空间

D.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合适的施工空间

E.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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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基础施工要求,且不应小于( )。

    A.18个月
    B.两年
    C.6个月
    D.一年

    答案:D
    解析:
    基坑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少于1年)时,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基坑工程安全评估应组织建设单位、基坑设计单位、基坑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共同参加。

  • 第2题:

    基坑支护应满足的功能要求是什么()。

    A.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安全的施工空间
    B.满足整体结构施工要求
    C.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干燥的施工空间
    D.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合适的施工空间
    E.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

    答案:A,C,D
    解析:
    基坑支护工程应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是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安全的施工空间;二是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干燥的施工空间;三是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合适的施工空间。

  • 第3题: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有关规定,关于悬臂式支护桩嵌固深度的计算和设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应满足绕支护桩底部转动的力矩平衡
    B、应满足整体稳定性验算要求
    C、当支护桩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时,必须穿过软弱土层
    D、必须进行隆起稳定性验算

    答案:A,B
    解析:
    AB两项,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4.2.1条,悬臂式支护桩嵌固深度的计算和设计应满足绕支护桩底部转动的力矩平衡和应满足整体稳定性验算要求;C项,根据第4.2.4条,当挡土构件地面以下有软弱下卧层时,挡土构件底面土的抗隆起稳定性验算的部位尚应包括软弱下卧层;D项,根据第4.2.4条,悬臂式支挡结构可不进行抗隆起稳定性验算。

  • 第4题:

    根据基坑支护在功能上的要求,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

    A.基坑深度
    B.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
    C.施工进度计划
    D.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E.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基坑支护安全技术。根据基坑支护在功能上的要求,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基坑深度。(2)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3)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4)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5)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6)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7)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 第5题: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关于深基坑工程设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基坑支护设计使用期限,即从基坑土方开挖之日起至基坑完成使用功能结束,不应小于一年
    B、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必须同时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C、同样的地质条件下,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主要取决于基坑开挖的深度
    D、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设计时支护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和各种稳定性安全系数的取值有影响

    答案:B,D
    解析:
    A项,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1条规定,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设计使用期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B项,根据第3.1.5条规定,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C项,根据第3.1.3条规定,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表3.1.3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D项,根据第3.1.6条规定,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γF不应小于1.25。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支护结构,其结构重要性系数(γο)分别不应小于1.1、1.0、0.9。各类稳定性安全系数(K)应按本规程各章的规定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