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王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聚众斗殴罪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0年、5年的有期徒刑。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检察院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因为张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院批准逮捕C.一审法院作为赔

题目

张某与王某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王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聚众斗殴罪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0年、5年的有期徒刑。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检察院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因为张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院批准逮捕C.一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D.检察院和一审人民法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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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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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而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属于民事法律事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D项正确。

  • 第2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答案:A,B,C
    解析:
    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 第3题:

    吕某与胡某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胡某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B: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C: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答案:B
    解析: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4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无无法律上的原因。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吕某与胡某在饭馆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胡某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
    A.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B.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C.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胡某未构成犯罪,被错拘错捕,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和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对各自的行为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