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的父亲李某在1998年5月l0日因抢劫被逮捕,同年9月10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4年3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招收人民警察,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李甲不得报考。 ( )

题目

李甲的父亲李某在1998年5月l0日因抢劫被逮捕,同年9月10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4年3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招收人民警察,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李甲不得报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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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污,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李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李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李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问题:

    (1)李某拐卖妇女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并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理?

    (2)对李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李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对李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定性?

    (5)如何确定李某的最后刑罚?


    正确答案:
    【考点】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刑罚的执行
    【答案与解析】(1)对李某应定拐卖妇女罪。按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对于李某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有强奸、迫使卖淫的行为,则还应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但鉴于刑法第240条规定上述情形应明确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因而不再实行数罪并罚,直接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2)对李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李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根据刑法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
    (3)由于李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汽车的行为未被发现,属于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漏罪情形,因此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的实施的抢劫犯罪依法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中尚未执行的5年刑罚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同时,由于李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中被逮捕,而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的抢劫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则构成自首;如果属于同种罪行,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李某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4)李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由于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作出的,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5)对李某刑罚的确定。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抢劫罪作出判决:其次,把对该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未执行完的5年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罚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再次,对李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与第二步所确定应执行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并结合考虑上述酌情从轻和重大立功表现,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 第2题:

    对下列哪些罪犯可以假释?( )

    A.张某犯了侮辱罪,因为是累犯,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C.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D.赵某因放火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对哪些犯罪人不允许假释。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第3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某中学初三学生李某因参与两起拦路抢劫学生钱财的活动,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该学校为了教育本校学生,贴出公告,公告称:“我校初三年级六班学生李某,因拦路抢劫学生钱财,现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望我校同学引以为戒,认真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学习……”
    问题:试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


    答案:
    解析:
    该学校公告学生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律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学校的公告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学生,但可以推断出具体是哪个学生。同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属于公开地报道,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案也提示我们,学校对学生的报道也必须符合教育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教育全体学生而违反教育法律的规定。

  • 第4题:

    李甲的父亲李某在1998年5月10日因抢劫被逮捕,同年9月10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4年3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招收人民警察,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李甲不得报考。(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 第5题:

    2005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6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张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2007年1月起,李某即开始丁区居住。2008年3月.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李某应当向()法院起诉。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丁区人民法院
    D.丙区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条的区别.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张某作为被告已在丙区监狱服刑一年以上,因此李某应向丙区法院起诉。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