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佳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李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李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B、若李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李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题目
李某为佳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李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李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李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李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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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在成立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可能在个别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当即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并非法定证明文件,更非唯一文件,所以出资证明书遗失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不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故B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上只需要记载严某的姓名与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股东名册上才需要记载所有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无有价证券表彰权利、交易流通的功能,因而并非有价证券,故D项错误。

  • 第2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选择哪一个正确()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 第3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正确的是()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 第4题:

    李某为华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李某有权签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汇票。 2012年1月12日,李某为公司签发了一张该公司为付款人,金额为6. 5万元的汇票。关于该汇票的票据责任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票据责任人
    B.华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
    C.李某和华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D.华宇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5万元票据责任,其余金额由李某承担


    答案:B
    解析:
    从题干来看李某的行为应为表见代理,签发行为有效,华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故选B。

  • 第5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