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进行了临时的经营活动,由于业务时间比较短,甲只能够在上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够在北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题目

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进行了临时的经营活动,由于业务时间比较短,甲只能够在上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够在北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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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A、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参考答案:D

  • 第2题:

    上海的客户甲某在北京海淀区的乙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委托该公司代其进行期货买卖。2006年6月16日,甲某的燃料油期货持仓被乙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甲某可以向( )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A、上海
    B、北京
    C、南京
    D、北京海淀区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五条: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3题:

    某公司业务人员甲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广州。2003年1 月甲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甲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此时,自然人甲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

    A.北京

    B.上海

    C.广州

    D.深圳


    B 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可知甲离开北京赴深圳期间并没有经常居所,因此仍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民法意义上的住所。题中“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广州”。为迷惑选项。

  • 第4题:

    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B.甲公司应当在上海交货
    C.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
    D.乙公司应当在上海付款

    答案:A,C
    解析: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北京)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北京)履行。

  • 第5题:

    上海的客户甲某在北京海淀区的乙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委托该公司代其进行期货买卖。2006年6月16日,甲某的燃料油期货持仓被乙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甲某可以向( )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A:上海
    B:北京
    C:南京
    D:北京海淀区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五条: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