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与甲工厂的协议,将本公司前欠甲工厂的贷款50000元转作该厂对企业的投资。企业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贷款 5000 贷:实收资本 5000 期末编制计算平衡表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试算平衡,会计记录正确B.试算平衡,但会计记录不正确C.试算不平衡,会计记录正确D.试算不平衡,会计记录不正确

题目

根据与甲工厂的协议,将本公司前欠甲工厂的贷款50000元转作该厂对企业的投资。企业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贷款 5000 贷:实收资本 5000 期末编制计算平衡表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试算平衡,会计记录正确

B.试算平衡,但会计记录不正确

C.试算不平衡,会计记录正确

D.试算不平衡,会计记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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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______而归于消灭。

    A.债的免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销

    D.债的解除


    正确答案:B
    解析:免除、混同、抵消以及解除均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其中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独行为;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抵消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解除指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因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 第2题:

    甲企业与乙加工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乙企业为甲企业加工一批生产用配件,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加工厂将该配件的辅助工作交给丙企业完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辅助工作由丙企业向甲企业负责

    B.丙企业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乙加工厂向甲企业负责

    C.乙工厂不得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D.乙加工厂对辅助工作的质量不负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第3题:

    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 )而归消灭。

    A.债的免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销
    D.债的解除

    答案:B
    解析: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B项符合题意,其他三项排除。

  • 第4题:

    甲工厂欠乙工厂5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工厂兼并,甲工厂欠乙工厂的债务因此而消灭的原因是()。

    A、免除

    B、混同

    C、抵销

    D、解除


    参考答案:B

  • 第5题:

    甲公司因购买乙工厂生产的瓷砖,欠乙工厂货款10万元已到期未还。某日,甲公司派两辆卡车到乙工厂拉货,但因卡车需要维修,甲公司就将车交由兼营修理汽车业务的乙工厂修理。三日后,因甲乙对到期货款未达成协议,乙工厂将两辆卡车扣留,要求甲公司在两个月内支付所欠货款,否则将变卖卡车以所得资金抵偿货款。乙工厂行为的性质认定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ABC
    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物权法》对留置的规定不再限于合同债权,所有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均可行使留置权。此外,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放宽了限制,留置标的不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卡车虽然与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本案中留置卡车的行为是企业间留置权行使的行为。故D项正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双务合同也就是同一合同互负债权债务而发生,所以本题中不符合这一要件,不是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原理,上述两个法条所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特征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先中止履行,然后选择或解除合同或恢复履行。所以本题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本题中不能依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法定抵销。并且,当事人之间没有抵销合意,也不存在合意抵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