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A:有效,将财产给小姜 B: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C: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题目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

A:有效,将财产给小姜
B: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C: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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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卫宣公的儿子,朔、寿是宣姜的儿子,宣姜曾经是谁的老婆?


    参考答案:

    急子


  • 第2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遗嘱生效条件不包括()。
    A: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B: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C: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D: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小强和小青之间是()关系。
    A:旁系血亲
    B:旁系姻亲
    C:拟制旁系血亲
    D:自然血亲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生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13~16题。

    10万元的劳动合同补偿费属于()。
    A:金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B:金先生的婚后个人财产
    C:金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D: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又叫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保留财产,是夫妻在拥有共有财产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金先生的公积金和做生意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属于金女士的财产,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


    金先生的遗产总额=合同补偿费10万元+金父亲遗产一半10万元+收益的一半30万元+房产的一半25万元=75(万元),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一半为37.5(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金女士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总共102.5万元。

  • 第5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生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13~16题。

    金先生的遗产应该按照()来继承。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A
    解析:
    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又叫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保留财产,是夫妻在拥有共有财产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金先生的公积金和做生意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属于金女士的财产,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


    金先生的遗产总额=合同补偿费10万元+金父亲遗产一半10万元+收益的一半30万元+房产的一半25万元=75(万元),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一半为37.5(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金女士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总共102.5万元。

  • 第6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牛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金先生的遗产应该按照()来继承。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A
    解析:
    注:金先生的遗产数=合同补偿费10+金父亲遗产一半10+收益的一半30+房产的一半25=75,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1/2=37.5万元。
    注:金女士先前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102.5万元。

  • 第7题:

    张先生有一儿一女,70大寿时立有自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儿子。但是后来儿子违法犯罪,锒铛入狱。张先生失望之极将遗嘱付之一炬。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张先生以明示的方式撤销了自己的遗嘱
    B:张先生以推定的方式撤销了遗嘱
    C:张先生的遗产全部由女儿继承
    D:张先生的遗产应收归国有

    答案:B
    解析:
    撤销遗嘱的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本案中,张先生将遗嘱付之一炬,故意地销毁遗嘱,可以推定张先生撤销了原遗嘱。张先生撤销遗嘱之后,并没有重新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分配。张先生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儿子和女儿,一般由两人平分。

  • 第8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关于林先生所立遗嘱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林先生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有效
    B:林先生的遗嘱大儿子认为系伪造,无效
    C:林先生设立遗嘱时选择的见证人不合格,无效
    D:林先生的遗嘱对遗产的分配不公平,无效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9题:

    问答题
    卫宣公的儿子,朔、寿是宣姜的儿子,宣姜曾经是谁的老婆?

    正确答案: 急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
    A

    有效,将财产给小姜

    B

    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C

    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

    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正确答案: C
    解析: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另外,不得取消或减少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应继份,否则,所立遗嘱为无效的遗嘱。

  • 第11题:

    单选题
    郑先生因心脏病突发被送入医院,郑先生感觉无法获救,于是留下了一份口头遗嘱,指定朋友小张作为见证人,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郑峰。郑先生不治身亡,护士小芬可以证明口头遗嘱的内容,郑先生家中还有妻子与父母,则()可以继承郑先生的遗产。
    A

    郑峰

    B

    郑先生的妻子

    C

    郑先生的父母、妻子

    D

    郑峰、郑先生的父母、妻子


    正确答案: C
    解析: 口头遗嘱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法律对这种遗嘱方式给予了严格的限制:
    ①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方式的遗嘱,立遗嘱人只有处在危急的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才允许立口头遗嘱;
    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题中情况符合口头遗嘱的诸项条件,遗嘱成立,郑先生的儿子郑峰为继承人。

  • 第12题:

    单选题
    秦先生因心脏病突发被送入医院,留下了一份口头遗嘱,指定朋友小张作为见证人,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秦峰。秦先生不治身亡,护士小芬可以证明口头遗嘱的内容,秦先生家中还有妻子与父母,则(  )可以继承秦先生的遗产。
    A

    秦峰

    B

    秦先生的妻子

    C

    秦先生的父母、妻子

    D

    秦峰、秦先生的父母、妻子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倩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19~22题。

    小青从小由张先生和郑女士夫妇教育抚养长大,则小青对张先生的遗产()。
    A:有继承权
    B:无继承权
    C:可有可无
    D:无法判断

    答案:A
    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属于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对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①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②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B项,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为准。

  • 第14题:

    共用题干
    冯老先生现年78岁,和老伴相依为命,膝下有三个孩子,冯老大、冯老二、冯老三。冯老二3年前因为车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冯枫与冯强。冯老先生感到自己身体日渐虚弱,决定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他先后留下两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将二老居住的价值40万元的房屋留给大儿子并由大儿子赡养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将家中全部存款20万元平均分配给二儿媳妇和冯老三。2009年12月30日,冯老先生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冯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老伴。对此医院的医生与护士均可证明。后冯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冯老先生的遗产应按照()继承。
    A:法定原则
    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答案:C
    解析:

  • 第15题:

    郑先生因心脏病突发被送入医院,郑先生感觉无法获救,于是留下了一份口头遗嘱,指定朋友小张作为见证人,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郑峰。郑先生不治身亡,护士小芬可以证明口头遗嘱的内容,郑先生家中还有妻子与父母,则()可以继承郑先生的遗产。

    A:郑峰
    B:郑先生的妻子
    C:郑先生的父母、妻子
    D:郑峰、郑先生的父母、妻子

    答案:A
    解析:

  • 第16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万女士、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B: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C:万女士、大儿子、小儿子
    D:大儿子、小儿子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17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该债务()。
    A:属于林先生个人债务,因林先生去世而解除
    B:属于林先生个人债务,由林先生的个人财产清偿
    C:属于林先生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D:属于继承人的债务,谁继承遗产由谁清偿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18题:

    吴先生在自书遗嘱中把自己的一套房子、一辆汽车、存款10万元全部留给妻子。一年后,立公证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后来,又将汽车卖给了朋友。不久,吴先生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证遗嘱变更了自书遗嘱中关于房子的处分
    B:房子应按公证遗嘱由儿子继承
    C:吴先生的妻子仍可以继承汽车
    D:吴先生的妻子能够继承的只有10万元存款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公证遗嘱变更了自书遗嘱中关于房子的处分,房子应由儿子继承。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吴先生将车卖掉的行为,撤销了自书遗嘱中关于汽车的处分,吴先生的妻子不能再继承汽车,因此C选项错误。

  • 第19题:

    共用题干
    金先生与金女士2000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不久金先生即下岗,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10万元。下岗后金先生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02年金先生在生意中认识了钱小姐,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生有一子金泉。2005年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给金先生遗产20万元,金先牛的母亲早亡。2007年金先生因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公积金和自己做生意的收益共计60万元留给了钱小姐,房产留给金女士。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0万元的劳动合同补偿费属于()。
    A:金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B:金先生的婚后个人财产
    C:金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D: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注:金先生的遗产数=合同补偿费10+金父亲遗产一半10+收益的一半30+房产的一半25=75,金女士与私生子金泉共享,各得1/2=37.5万元。
    注:金女士先前的个人财产(50+20+60)÷2=65万元,加上继承部分的37.5万元=102.5万元。

  • 第20题:

    单选题
    冯老先生现年78岁,和老伴相依为命,膝下有三个孩子,冯老大、冯老二、冯老三。冯老二三年前因为车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冯枫与冯强。冯老先生感到自己身体日渐虚弱,决定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他先后留下两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将二老居住的价值40万的房屋留给大儿子,并由大儿子赡养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将家中全部存款20万元平均分配给二儿媳妇和冯老三。2013年12月,冯老先生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冯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老伴。对此医院的医生与护士均可证明。后冯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冯老先生的遗产应按照()继承。
    A

    法定原则

    B

    自书遗嘱

    C

    口头遗嘱

    D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何老先生有两个儿子——何老大与何老二,老伴多年前就已去世,何老先生带着小儿麻痹的小儿子一同生活,何老大定期给付父亲赡养费用。2008年何老先生突发心脏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0万元留给何老大,并希望何老大能照顾好何老二。则()
    A

    该遗嘱有效,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处理自己的遗产

    B

    该遗嘱无效,因为没有为何老二保留份额

    C

    该遗嘱有效,因为何老先生将何老二委托给何老大照顾

    D

    该遗嘱无效,因为何老先生没有设立遗嘱的能力


    正确答案: B
    解析: 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份额的处分无效。本案中何先生小儿子患有小儿麻痹,需要人照顾即可以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所以何老先生的遗嘱无效。

  • 第22题:

    单选题
    廖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廖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廖交给前妻抚养,廖先生2015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廖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廖,则廖先生的遗嘱(  )。
    A

    有效,将财产给小廖

    B

    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廖留遗产份额

    C

    有效,廖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

    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判断题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