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个月,该规定体现了( )。A:公平、公正的原则B:职权法定的原则C:社会监督的思想D:运用信用公示制度进行行政监督的思想

题目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个月,该规定体现了( )。

A:公平、公正的原则

B:职权法定的原则

C:社会监督的思想

D:运用信用公示制度进行行政监督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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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06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 第2题: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A.15
    B.20
    C.30
    D.45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Et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 第3题:

    《招标特别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限期为6个月,该规定体现了()。

    A、公平、公正的原则
    B、职权法定的原则
    C、社会监督的思想
    D、运用信用公示制度进行行政监督的思想

    答案:D
    解析:
    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受理投诉举报,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检查、稽查、审计、查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其中,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行政主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这是通过信用的公示公信来进行行政监督。

  • 第4题: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05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 第5题:

    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21 / 2019版教材P120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