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达到入罪标准,追究刑责。A.100B.50C.500D.1000

题目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达到入罪标准,追究刑责。

A.100

B.50

C.500

D.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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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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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取、出售或者公民个人信息()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达到犯罪,追究刑责。


    参考答案:5000

  • 第2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2017

    B.2016

    C.2015

    D.2018


    参考答案:A

  • 第3题:

    ()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侵犯公民信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A.《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B.《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网络安全法》


    参考答案:C

  • 第4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属于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是?()

    A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C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D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选项ABC都属于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D选项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第5题:

    请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内容。


    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批复明确把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刑法规定的“较重情节”,降低了贪污社保基金行为的入刑门槛,加大了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体现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视,对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