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甲向社会青年乙借款 8000 元购买苹果手机,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但乙 并未将8000元借款交付给甲。双方的《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题目

大学生甲向社会青年乙借款 8000 元购买苹果手机,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但乙 并未将8000元借款交付给甲。双方的《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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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未生效。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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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8年)甲公司以厂房抵押向乙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则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错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本题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将导致《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有()。

    A.《借款合同》涉及资金是乙公司以其从银行获得的信贷资金向甲公司高利转贷,甲公司事先知情
    B.《借款合同》涉及资金是乙公司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获得的资金,甲公司事先知情
    C.甲公司将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活动,乙公司事先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
    D.《借款合同》被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答案:A,B,D
    解析:
    企业间借贷合同、企业内部集资合同原则上认定有效,但存在下列情形除外:(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选项D应选);(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选项A应选);(3)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选项B应选);(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选项C不应选,乙公司事先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 第3题:

    甲打电话向乙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乙当日即转款。之后,因甲拒不还款,乙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在诉讼中,甲否认向乙借款的事实,主张乙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乙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甲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下列关于证据种类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甲提供一份乙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乙主张甲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1)选项A:银行转账凭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但仅凭该转账凭证无法“单独直接证明”甲借款的事实(仅证明乙对甲转账,是否是借款无法证明),不属于直接证据。(2)选项B: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内容可证明“甲有借款的表示”,但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为间接证据;本选项正确。(3)选项C: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为间接证据。(4)选项D:反证是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选项中,原出借人甲所出示的借条证明“乙向甲借款10万元”,此为新的借款关系,而非否定“甲向乙借款”的事实,不属于反证。

  • 第4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利息为1万元。乙银行首先将利息1万元从本金中扣除,则该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金额为(  )。
    A.10万元
    B.9万元
    C.11万元
    D.8万元


    答案:B
    解析:
    【精解】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蕊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B项正确。

  • 第5题:

    甲因急需用钱,以其价值15000元的相机作抵押,分别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甲与乙于1月8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与丙于1月9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甲的相机,拍卖所得款9000元。下列关于乙、丙对相机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

    A.乙分得5400元、丙分得3600元
    B.乙分得6000元、丙分得3000元
    C.乙分得4500元、丙分得4500元
    D.乙分得5000元、丙分得4000元

    答案:A
    解析:
    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在本题中,乙、丙的抵押权均未登记,应按债权比例分享该拍卖所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