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路上遇到素不相识的徐某,看其不顺眼,进行挑衅辱骂,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徐某刺了一刀,致其轻伤。周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罪B.寻衅滋事罪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

题目

周某路上遇到素不相识的徐某,看其不顺眼,进行挑衅辱骂,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徐某刺了一刀,致其轻伤。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罪

B.寻衅滋事罪

C.直接故意

D.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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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 A、B 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物权法》第 230 条第 1 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第 231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C、D 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 188 条第 1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 3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 C、D 项均错误,不当选。

  • 第2题:

    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答案:A,C
    解析:
    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这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故A项对。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院判决对许某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故B项“未体现评价作用”的说法错误。该案中,法院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为大前提,许某刺伤何某的行为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作出判决,运用的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故C项对。“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案件事实,应当是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小前提。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大前提应当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D项错。

  • 第3题:

    徐某因改建房屋向孔某借款1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房屋改建历时1个月,改建完成后1个月,徐某的邻居姚某因徐某的楼房遮挡了其采光而对徐某不满,向徐某提意见。徐某态度恶劣,二人在争执中动起手来,徐某被姚某打伤,1个月后此事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姚某给付徐某5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半年内分两次给付完毕。但此后姚某一直没有对徐某履行给付,徐某也未向其提出要求。后来,徐某欠孔某的1万元借款归还时间已到,徐某称无力还款,孔某得知姚某欠徐某5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于是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应支持孔某的请求,且诉讼费应由徐某负担
    B.法院应支持孔某的请求,但应由姚某直接给付孔某5000元
    C.法院应支持孔某的请求,且诉讼费应由姚某承担
    D.法院不应支持孔某的请求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提起代位权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中,孔某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这和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一样,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法院不应对其予以支持。

  • 第4题:

    徐某,男,30周岁,农民。徐某因故十分痛恨同村农民陈某(男,28周岁),遂 决定杀死陈某。2001年8月16日晚上8时许,陈某在村露天电影场看电影,徐某将自制的爆炸装置偷偷地放置到陈某的身旁,然后引爆,致陈某当场死亡,同时造成其他3名观众重伤,5名观众轻伤。
    试分析:
    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详解】对徐某的行为应按爆炸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徐某的行为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1)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具备了爆炸罪的客体要件。
    (2)徐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
    (3)徐某主观上具有爆炸罪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4)徐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第5题:

    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答案:A,C
    解析:
    A项: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因此,“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故A项正确。B项: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法院的判决已经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故B项错误。CD项: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本题中“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大前提,“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小前提,“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是结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