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被某乙驾驶的汽车撞伤倒在马路上,某乙没有救助伤员,反而逃离了现场。某丙将伤者送到医院,并垫付医药费,挽救了某甲的生命。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某丙对某乙构成无因管理B.某丙对某甲构成无因管理C.某丙可以请求某乙偿还垫付的医疗费D.某丙可以请求某甲偿还垫付的医疗费

题目
某甲被某乙驾驶的汽车撞伤倒在马路上,某乙没有救助伤员,反而逃离了现场。某丙将伤者送到医院,并垫付医药费,挽救了某甲的生命。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某丙对某乙构成无因管理

B.某丙对某甲构成无因管理

C.某丙可以请求某乙偿还垫付的医疗费

D.某丙可以请求某甲偿还垫付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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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驾驶一辆卡车带着他的女友某乙在效外开车,由于刚学会开车,技术差,在路上撞倒了某丙。俩人急忙把某丙抬到车里逃离现场。某甲怕某丙醒过来后,认出自己和某乙,就用车上的破布遮住某丙的脸,还塞住他的口、缚住他的手。某乙则努力劝某甲将某丙送到医院去,某甲根本不听从。过了将近1个小时,某丙还没有动静,乙说某丙肯定已经死了,害怕俩人要判刑,就叫某甲把某丙扔到荒野,不要让人知道,某甲遵照某乙的话去做了。某丙被扔到荒效后还没有死,恰好某丁路过,好心拦了一辆过路的汽车要将某丙送到医院去救治,在中途丁因为害怕别人误认为是他伤害了某丙,有口说不清,就偷跳车跑了,汽车司机某辛看某丁跑了,就不顾某丙的哀求,将某丙扔在路旁不管,某丙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亡,则某丁的行为()。


    参考答案:A

  • 第2题:

    (2006年真题)某甲5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某日,某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某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师某丙未及时制止。某甲将某乙推倒在地,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对某乙的损失(  )。
    A.某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某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解析:本题所给标准答案是A、B、C项,《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本题答案应为A、B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某甲将某乙推倒,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某甲的父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故选A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仍然有效,故B项表述也是正确的,选B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表述中,对于某甲对某乙的伤害,幼儿园带班教师并未加以制止,这表明幼儿园有过错,应当承担某乙受到伤害的学校事故责任,该学校事故责任并非“适当”赔偿、“补偿”或相应赔偿,而是全额赔偿。故C项表述错误,不选C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某丙作为幼儿园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故不选D项。

  • 第3题:

    3.以下情形属于防卫不适时的是:()

    A.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将某甲制服,将包夺回,随后为了解恨某乙又刺了倒地的某甲一刀

    B.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夺回皮包,某甲又来抢,某乙刺了某甲一刀

    C.某甲强奸了某乙,某乙回家后,和其兄一起来到某甲家将某甲杀死

    D.某甲正在强奸某乙,某丙过来将某甲打昏


    A.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将某甲制服,将包夺回,随后为了解恨某乙又刺了倒地的某甲一刀;C. 某甲强奸了某乙,某乙回家后,和其兄一起来到某甲家将某甲杀死

  • 第4题:

    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

    D.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甲骑摩托车撞伤违章骑自行车的某乙,造成某乙腿部表皮破裂。某甲送某乙到医院治疗,护士丙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乙因药物过敏而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B: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
    C: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过失致人重伤
    D: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过于自信过失

    答案:A,B
    解析:
    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
    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