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 )关系,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是( )关系。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关于我国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_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B.上下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C.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D.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正确答案:A
    我国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排除。我国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排除。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排除。

  • 第2题:

    下列关于我国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B.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C.上下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都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D.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正确答案:B
    《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B项正确。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只对所代表的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上级负责,因此A项说法错误。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一般是业务指导关系,但也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例如公安机关除了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外,还要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故C项错误。根据《宪法》第127条和第132条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 第3题:

    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选项B、C正确。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又被称为检察一体化。据此,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选项D错误。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据此可知,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第4题:

    下列关于我国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B.上下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C.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D.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正确答案:A
    【解析】A。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政府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大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间是业务指导与业务被指导的关系。

  • 第5题:

    我国法院上下级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监督下级法院工作?

    A.上级法院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下级法院的一审裁判
    B.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统一下级法院法律适用标准
    C.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D.高级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监督中级法院的死刑裁判

    答案:A,B,D
    解析:
    在我国,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是否合法,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2)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法令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 但是,上级法院不可以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指示,下级法院也不能就事实和证据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应当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故而,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