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 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经该国税分局核定其月应纳税额为3000元,国税分局责令缴纳,刘某拒不缴纳,国税分局扣押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和库存商品,其价值为5000元。刘某在税务机关扣押其商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机关准备解除扣押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扣押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

题目

2000年10 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经该国税分局核定其月应纳税额为3000元,国税分局责令缴纳,刘某拒不缴纳,国税分局扣押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和库存商品,其价值为5000元。刘某在税务机关扣押其商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机关准备解除扣押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扣押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刘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妥?

(2)某国税分局对刘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3)市国税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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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1)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3000元),而扣押了全部商品(价值5000元),属于实施保全措施不当。

(2)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税分局应对所扣押商品丢失赔付相应的赔偿金;刘某未营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法应不予赔偿。

(3)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市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刘某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更多“2000年10 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经该国税分局核定其月应纳税额为3000元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0 年 5 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10 年 6 月正式开业。7 月 24 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 月 28 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000 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 月 4 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 月 10 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 第2题:

    2010 年 10 月,某县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该国税分局核定其应纳税额为 3000 元,国税局责令缴纳,王某拒不缴纳,国税局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和库存商品,其价值为 5000 元。王某在税务机关查封其商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机关准备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王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王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答案: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31 条的规定,市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第3题:

    某工商分局接举报称肖某超范围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扣押与其经营相关物品,制作扣押财物决定及财物清单。关于扣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时应当通知肖某到场
    B: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肖某和该工商分局分别保存
    C:对扣押物品发生的合理保管费用,由肖某承担
    D:该工商分局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扣押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其中规定了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B选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24条3款规定,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题选ABD。

  • 第4题:

    2010 年 10 月,某县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该国税分局核定其应纳税额为 3000 元,国税局责令缴纳,王某拒不缴纳,国税局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和库存商品,其价值为 5000 元。王某在税务机关查封其商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机关准备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王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王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国税局对王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答案: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的规定,本案中国税局应对所扣押商品丢失赔付相应的赔偿金,王某未营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不应予以赔偿。

  • 第5题:

    2010 年 10 月,某县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该国税分局核定其应纳税额为 3000 元,国税局责令缴纳,王某拒不缴纳,国税局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和库存商品,其价值为 5000 元。王某在税务机关查封其商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机关准备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王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王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妥?

    答案:
    解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37 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3000元),而本案中扣押全部商品价值 5000 元,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