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于某年10月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乙公司违约致使该合同的履行对甲公司而言已成为不必要,此时()。A、 甲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且无须通知乙公司B、 甲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但应通知乙公司C、 甲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但在乙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前,甲公司不能终止履行合同D、 甲公司无合同解除权

题目

甲乙两公司于某年10月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乙公司违约致使该合同的履行对甲公司而言已成为不必要,此时()。

A、 甲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且无须通知乙公司

B、 甲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但应通知乙公司

C、 甲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但在乙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前,甲公司不能终止履行合同

D、 甲公司无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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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
    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2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合同终止。该合同终止的方式是( )。

    A.免除 B.抵消 C.混同 D.提存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点是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 第3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甲公司兼并乙公司致使该合同终止。该合同终止的方式是()。

    A.免除
    B.抵消
    C.混同
    D.提存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44 / 2019版教材P143
    本题考察的合同的终止。《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 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 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4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C.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D.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并选择正确项。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

  • 第5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合同终止。该合同终止的方式是( )。

    A. 免除
    B. 抵销
    C. 混同
    D. 提存


    答案:C
    解析:
    2006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48题

    C项: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甲乙公司合并,所以该合同终止的方式属于混同。所以C项当选。

    A项: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所以A项不选。

    B项: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所以B项不选。

    D项: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D项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