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区公安分局以黄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黄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黄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黄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黄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D.被告为市公安局,黄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题目

A区公安分局以黄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黄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黄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黄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黄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黄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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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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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83 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CD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本案中,复议机关虽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但却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由殴打他人改变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条的规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AB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同时,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2题:

    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H)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
    故本题答案选A。

  • 第3题:

    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

  • 第4题:

    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
    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 决定受理此案
    B: 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 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 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
    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故本题答案选A。

  • 第5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