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71~74 题2003年10月,扬子药品开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其他5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建鼎立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6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发起过程中,由于扬子公司作为出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鼎立公司筹建处,并以筹建处的名义向中源装潢公司购买一批装饰材料。货款总价79万元。买卖双方约定,鼎立公司一经成立即向中源装潢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一周后,中源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后经证

题目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71~74 题

2003年10月,扬子药品开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其他5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建鼎立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6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发起过程中,由于扬子公司作为出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鼎立公司筹建处,并以筹建处的名义向中源装潢公司购买一批装饰材料。货款总价79万元。买卖双方约定,鼎立公司一经成立即向中源装潢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一周后,中源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后经证监会批准,扬子公司等6家发起企业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募股期届满未募集到足够资金,公司无法成立。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第 71 题 6家发起企业可以用( )作为自己对鼎立公司的出资。

A.不动产

B.工业产权

C.土地使用权

D.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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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71~74 题 2003年10月,扬子药品开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其他5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一)

    2003年10月,扬子药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其他5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建鼎立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 200万元,6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发起过程中.由于扬子公司作为出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鼎立公司筹建处,并以筹建处的名义向中源装潢公司购买一批装饰材料,货款总价79万元。买卖双方约定,鼎立公司一经成立即向中源装潢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一周后,中源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后经证监会批准,扬子公司等6家发起企业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募股期届满未募集到足够资金,公司无法成立。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

    71.6家发起企业可以用( )作为目己对鼎立公司的出资。

    A.不动产 B.工业产权

    C.土地使用权D.劳务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中源装潢公司的装饰材料货款应( )。

    A.由扬子公司承担

    B.由6家发起企业按认购股份额承担

    C.由6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D.先由扬子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其他5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3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87-89题
    以下是G公司近两年的利润数据,如表5—1、表5—2所示。
    表5—1利润表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G公司2016年的费用支出率与2015年保持不变,公司2016年的经营利润应该是(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A.39.2
    B.60
    C.75
    D.640

    答案:B
    解析:
    G公司2016年实际的经营利润为25万元,则不考虑其他因素时,如果G公司2016年的费用支出率与2015年保持不变,其2016年的经营利润应当为:25+15+20=60(万元)。

  • 第4题:

    中源装潢公司的装饰材料货款应( )。

    A.由扬子公司承担

    B.由6家发起企业按认购股份额承担

    C.由6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D.先由扬子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其他5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5题:

    某年某月某日,扬子江电器厂向当地J银行借款100万元,智和投资有限公司出面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扬子江电器厂自己也提供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期满之后扬子江电器厂无力还款,和智和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被告上了法庭。就证明J银行曾经借款给扬子江电器厂的事实,下列有关本案涉案证据的说法错误的有:

    A: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是物证
    B: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这是直接证据
    C: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不属于原始证据
    D: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是直接证据

    答案:A,B,D
    解析:
    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本身只是抵押权之标的——土地使用权所依附的实物,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换句话说,土地本身的存在和状态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故不算物证,A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只能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但是没有记载债权人是谁,所以不能直接证明J银行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借款100万元给扬子江电器厂,所以不算直接证据;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也只能证明抵押权的存在,所以也是间接证据,故BD错误。证据以是否是一手材料被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其实是传来证据,故C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