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暴力侮辱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

题目

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暴力侮辱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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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暴力侮辱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的考点是人民法院裁判的类型。本题中,对于甲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但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起诉指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本题中,人民法院对甲的行为可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 第2题:

    甲市检察院对王某故意杀人一案提起了公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案件
    B: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C: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D: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由自己审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公诉案件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详解】甲对乙实施暴力并最终致其重伤,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在本案中,虽然甲从头至尾一直对乙实施暴力,但从全案看甲实施暴力的原因却并非为取得财物,其夺过乙的手机也并非为了据为己有。因此甲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另外,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抢夺罪的成立同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先是将手机从乙的手中夺下,又在随后将其扔进水沟,其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毁坏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本罪。故答案为D。

  • 第4题:

    第 79 题 16周岁的甲因抢劫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甲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法院拟依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审理,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

    B.由于甲系未成年人,法院不能按照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审理此案

    C.如果甲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该《意见》审理

    D.由于法院是按照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审理此案,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正确答案:AD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AD。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知。对于未成年人是否适用该方式审理,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因此B项错误。该《意见》并不禁止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适用,选项C错误。
    此外,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该《意见》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A、D项当选。

  • 第5题:

    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与同事丁发生争吵,遂找好友乙、丙帮其教训丁,乙、丙二人将丁在下班途中打成轻微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对甲、乙、丙三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B:对乙、丙二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C:判决宣告甲无罪
    D:判决宣告乙、丙无罪

    答案:C,D
    解析: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仅造成了被害人丁轻微伤的后果,不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不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属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分别为:(1)在立案之前发现的,不能立案;(2)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即撤销立案决定和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侦查程序;(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4)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为C和D,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甲、乙、丙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