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是爱狗之人。一日,王五在街边看见一条脏兮兮的小狗,其以为该狗是被主人抛弃的流浪狗,遂起怜爱之心,将其带回家中,好生照看。谁知小狗是条怀孕母狗,在王某家中产下4只成活幼崽。后来,小狗主人李四找到王五,告知王五,小狗是不小心走丢的。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五对小狗是有权占有B.王五对小狗是善意占有C.王五需要将小狗还给李四D.因为小狗幼崽是在王五的照料下才得以顺利出生的,王五不需要将幼崽交给李四

题目

王五是爱狗之人。一日,王五在街边看见一条脏兮兮的小狗,其以为该狗是被主人抛弃的流浪狗,遂起怜爱之心,将其带回家中,好生照看。谁知小狗是条怀孕母狗,在王某家中产下4只成活幼崽。后来,小狗主人李四找到王五,告知王五,小狗是不小心走丢的。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五对小狗是有权占有

B.王五对小狗是善意占有

C.王五需要将小狗还给李四

D.因为小狗幼崽是在王五的照料下才得以顺利出生的,王五不需要将幼崽交给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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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家养了一只大狗和一只小狗。现在,小狗的体重只有大狗的一半。如果两只狗的体重各增加5千克,那么小狗的体重将达到大狗的60%。据此可知,若两只狗的体重各增加10千克,小狗、大狗的体重比将会是:

    A.1:2
    B.2:3
    C.3:4
    D.4:5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方程法解题。第二步,假设小狗的重量为x,则大狗的重量为2x,则由题意,x+5=60%×(2x+5),解方程得:x=10,因此,小狗重10千克,大狗重20千克。 第三步,若各增加10千克,则体重比为:(10+10):(20+10)=2:3。因此,选择B选项。

  • 第2题:

    张三养了一条小型宠物狗,某日清晨,甲出门遛狗,发生了以下纠纷。设街坊王五带自己四岁的儿子小宝在街边玩耍,在路上遇到张三。李四对小宝说,你上前拍拍这条狗的脑袋,它会舔你但不会咬人的,王五见状也未阻拦。小宝信以为真照此办理,狗朝小宝追去,小宝见势不妙忙躲到迎面走来的马六身后,狗咬伤了马六。对此如何处理?
    A.马六的损失可以要求张三承担全部责任
    B.如张三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四和王五相应的追偿
    C.马六的损失可以直接由王五承担责任,然后王五再向李四全部追偿
    D.马六的损失可以直接由李四承担责任,王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 第3题:

    3、张三因出国留学,请朋友李四代为照顾其饲养的宠物狗。某日,李四牵着狗在公园散步时,王五故意逗狗,并且经李四再三劝阻仍不停止。后宠物狗因收到挑逗发狂,李四紧拉狗链无果,宠物狗最后挣脱李四的掌控将王五咬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应对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B.李四应对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C.张三和李四均不需要对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D.张三和李四应当对王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A 29.【答案】A 【考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入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冀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本案中,李四接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委托管理企业事务,应尽到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这是典型的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A项符合题意.而B 项中:代表本企业与某公司签订超出合同授权范围的合同,虽然违反了授权合同对其权限的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是有效的.D项未经张三同意向某杂志社支付印刷费4万元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C项表面看来受托人有“以权谋私”之嫌.但是一则举贤不避亲,二则这也不会直接地、确定地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法律不禁止.

  • 第4题:

    小区里因宠物狗惊吓到自己孩子,孩子父亲很生气,遂对小狗进行殴打,引起狗主人不满,与小孩父亲产生争执。作为小区工作人员,面对此一情况你该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于居民争执,若不能及时有效加以解决,不仅会导致冲突升级,引发流血事件,而且会破坏小区和谐邻里关系,影响小区良好秩序,所以面对题中情况,作为小区工作人员,我一定会迅速应对,积极调解:
      
      首先,查看伤情,进行处理。迅速查看小朋友情况,对其进行安抚处理。若惊吓轻微,于身体无碍,则会微笑鼓励小朋友,使其尽快忘掉惊吓经历;若惊吓较为严重,可能对小朋友产生较大影响,则会及时送医,以降低惊吓危害。
      
      其次,拉开双方,进行劝架。迅速分开争执双方,告诉大家远亲不如近邻,采用争吵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太伤感情,而且争吵于问题解决作用也不大,所以希望双方能够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去解决问题。
      
      再次,理解教育,妥善解决。待双方冷静下来,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对小朋友父亲来讲,一方面对其心情表示理解,毕竟孩子是心头肉,遇到这种情况作为父母的都会很着急恼怒,另一方面也要委婉说明,殴打宠物狗行为欠妥,这是以暴制暴的行为,不应采用。而且在日后生活中也希望其能更加尽到监管职责,不要让孩子再受到伤害。对狗主人来讲,一方面对其心情表示理解,毕竟爱狗心切,另一方面也要委婉指出,因其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宠物狗惊吓小孩,属于失职之处,其应跟小孩和家长进行道歉,必要时进行相应赔偿。相信经过劝说,双方能够做到换位思考,以积极诚恳的态度促成问题的解决。
      
      最后,做好宣传,加强管理。日后工作中,为构建和谐小区,自己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小区QQ群等,广泛宣传文明养宠物的有关知识,并通过日常监管督促,实现小区内居民与宠物地和谐相处,以营造文明清洁良好小区。

  • 第5题:

    案情:
    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王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王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王四手头钱紧,向王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王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王四答从王一处购得,王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王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王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拒绝。于是,王五拒绝交付相机,王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机在王六处,遂要求王六返还,此时,距离王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
    1.基于王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何种之诉?
    2.王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3.王二以2000元价格从王四处购得相机,请问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4.王二买得手机后将其玉石镶嵌其上,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
    5.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无偿返还为由,拒绝给付酬金,请问,王二的抗辩是否有效?为什么?
    6.王五儿子丢失了相机,王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7.现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该相机的归属发生争执,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8.假设王五儿子丢失的相机被人拾得并交给失物招领处,经公告无人认领,公告期满,招领处将相机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王七,现在王二对该相机主张权利。法院该如何判决?


    答案:
    解析:
    1.违约、侵权或不当得利之诉。首先,王一和王三之间形成了借用合同,王一将相机出卖后无法归还给王三,据此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违约之诉。其次,王三是相机的所有权人,王一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未经王三同意将相机出卖的行为侵犯了王三的所有权,据此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侵权之诉。最后,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一将相机出卖所得的价款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相机原所有权人王三,据此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2.可以。基于善意取得。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2款规定。王一是无权处分人,王四是善意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因此王四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3.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王四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相机所有权,其有权处分相机,因此王四将相机卖给王二是正常的买卖行为,王二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相机所有权。
    4.不构成加工。因为加工必须为不同所有权人之物添加附合,即将自己之物添附在他人之物上或者将他人之物添附到自己之物上。本案中,根据上一问可知,王二通过与王四有效的买卖合同合法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王二是将自己的玉石镶嵌在自己的相机上。并不能构成加工。
    5.无效。因为《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王二在报纸上登了悬赏型的寻物启事,相当于向不特定人发出了邀约,只要对方找到其遗失的照相机并归还的,他自愿支付1000元的报酬。王五请求支付酬金时,王二无权拒绝。
    6.应该。《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判决归王二所有,但王二应该支付给王六2万元。《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8.判决相机归王七所有。《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时国家卖与王七,王七即依据有效之买卖合同取得相机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