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跃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法院如何认定该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被告虎跃公司已在调解中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形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B.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C.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D.法院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虎跃公司,若虎跃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题目

虎跃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法院如何认定该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因被告虎跃公司已在调解中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形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

B.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C.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D.法院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虎跃公司,若虎跃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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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法院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对本案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应进行审查,对无须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进行审查

    B.法院对本案可能涉及的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C.法院对本案可能涉及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D.若法院主持调解,琼林机械公司为达成调解协议而认可部分事实,则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将此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

    E.如本案中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则法院应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正确答案:BCDE
    [答案]:B, C, D, E
    [解析]:
    (1)选项A: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须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2)行政诉讼中,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选项B正确),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选项C正确)。(3)选项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4)选项E: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 第2题:

    甲、乙因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审理 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 甲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了违约的事实,并提出一定 的赔偿数额,后双方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而未达 成调解协议,法院恢复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法院应当至少支持甲承担调解过程中提出的 赔偿数额
    B.甲对违约事实的承认不得在诉讼中作为对甲 不利的证据
    C.对于甲违约的事实,乙免除举证责任
    D.甲应当对自己没有违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C,D
    解析:
    。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甲 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承认的违约事实,不应当在其后 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B项正确。

  • 第3题: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据此可知,有关收养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第4题: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免于证明的事实中的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可见,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可见,B选项也不构成自认。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C选项是错误的。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也不构成自认,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 第5题:

    下列关于自认制度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自认的效果是导致自认方当事人败诉
    B.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
    C.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D.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自认,但承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答案:C
    解析:
    考查自认制度。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仅导致对方无法举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并不当然导致自认方当事人败诉。A错误。仅仅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但并非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案件均不适用自认。B错误。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承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对该事实仍可以适用自认制度,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