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内经》对推拿手法学的学术贡献是A、第一次提出了"按摩"一词B、提出按摩与导引、按跷等专业术语并阐明其不同C、记载了当时使用的圆针等推拿工具D、将摩法作为触诊手法用于疾病诊断E、提出推拿人员的选材与考核标准

题目
《黄帝内经》对推拿手法学的学术贡献是

A、第一次提出了"按摩"一词

B、提出按摩与导引、按跷等专业术语并阐明其不同

C、记载了当时使用的圆针等推拿工具

D、将摩法作为触诊手法用于疾病诊断

E、提出推拿人员的选材与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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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国现存最早的按摩专著是:()

    A.《小儿按摩经》

    B.《黄帝歧伯按摩十卷》

    C.《黄帝内经》

    D.《小儿推拿秘诀》

    E.《小儿推拿广义》


    正确答案:A

  • 第2题:

    17、小儿推拿的萌芽阶段大概于秦汉时期,在《黄帝内经》中首见对小儿推拿病案的记载。


    E

  • 第3题:

    小儿推拿的萌芽阶段大概于秦汉时期,在《黄帝内经》中首见对小儿推拿病案的记载。


    错误

  • 第4题:

    简述《黄帝内经》对中医护理的贡献。


    1、对生命起源的认识。《内经》认为生命与自然界息息相关,《素问•宝命全形论》指出:“天地合气,命之曰人”,认为自然界的阴阳精气是生命之源,这种认识是符合实际的。 2、天人相应,顺应自然。《内经》把人与自然界看成一个整体,自然界的种种变化,都会影响人体的生命活动,即天有所变,人有所应。因而,强调要适应自然变化,避免外邪侵袭。 3、对生命规律的阐述。《内经》对人体生、长、壮、老、已的生命规律有精妙的观察和科学的概括,不仅注意到年龄阶段的变化,也注意到了性别上的生理差异。 4、对衰老的认识。《内经》详细论述了衰老的变化过程及衰老表现,并指出情志、起居、饮食,纵欲、过劳等一方面调节失当,是导致早衰的重要原因,并提出要”法于阴阳,和于术数,饮食有节,起居有常,不妄作劳,故能形与神俱,而尽终其天年,度百岁乃去”。5、明确提出养生原则和方法。《内经》不仅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养生原则和行之有效的养生方法,如调和阴阳,濡养脏腑、疏通气血、形神兼养、顺应自然等原则,以及调情志、慎起居、适寒温、和五味、节房事、导引按蹻、针灸等多种养生方法。

  • 第5题:

    法学家群体对古罗马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古代罗马法学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1)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这是一部适用于公民内部的、旨在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典它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十二铜表法制定以后罗马很少再出现概括性的法典仅有对十二铜表法的补充或变更的立法这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专有法称之为“市民法”市民法是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是有关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体系不完整并带有保守性。(3)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变成地中海世界的强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罗马人与异邦人或异邦人之间的争讼日益增多为解决上述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产生了“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以及跟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体系比较完备适应性强。(4)1—2世纪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而已有的罗马法尚未完备因此不能不借助于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法学家通过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解释、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撰各种合法证书等一系列的活动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使法律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向前发展。(5)从奥古斯都时代起至戴克里先为止罗马法进入组织化阶段。在这一时期里一些法学家著书立说发表不同的见解使罗马法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如盖尤斯、伯比尼安等。他们的研究及著述奠定了后世罗马法学的学术地位。(6)从戴克里先时代起至查士丁尼时代是罗马法的整理阶段。查士丁尼时期先后编出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等给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巨大的影响。 古代罗马法学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1)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这是一部适用于公民内部的、旨在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典,它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十二铜表法制定以后,罗马很少再出现概括性的法典,仅有对十二铜表法的补充或变更的立法,这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专有法,称之为“市民法”,市民法是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是有关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体系不完整,并带有保守性。(3)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变成地中海世界的强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罗马人与异邦人或异邦人之间的争讼日益增多,为解决上述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产生了“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以及跟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体系比较完备,适应性强。(4)1—2世纪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而已有的罗马法尚未完备,因此不能不借助于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法学家通过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解释、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撰各种合法证书等一系列的活动,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使法律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向前发展。(5)从奥古斯都时代起至戴克里先为止,罗马法进入组织化阶段。在这一时期里,一些法学家著书立说,发表不同的见解,使罗马法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如盖尤斯、伯比尼安等。他们的研究及著述奠定了后世罗马法学的学术地位。(6)从戴克里先时代起至查士丁尼时代,是罗马法的整理阶段。查士丁尼时期,先后编出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等,给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