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自己博客上创作了一篇网络小说《未来世界》。乙影视公司未经甲许可,擅自将其改变成电影,侵犯了甲的:A.隐私权B.专利权C.著作权D.信息网络传播权

题目

甲在自己博客上创作了一篇网络小说《未来世界》。乙影视公司未经甲许可,擅自将其改变成电影,侵犯了甲的:

A.隐私权

B.专利权

C.著作权

D.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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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

  • 第2题:

    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D错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甲、乙不能协商一致的,若乙无正当理由,甲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因此,甲未侵害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因甲有权单方许可戊出版社出版该小说,因此,戊出版社也就没有侵害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选项B错误。甲自己把小说上传到自己博客中,丙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链接,且用户点击阅读该小说,也是从甲的博客中阅读的。因此,丙并未侵害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 第3题:

    1、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乙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第4题:

    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 )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

  • 第5题:

    剧作家甲在某网站发现一篇网络小说《陌上花开》,喜不自胜,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因一时査找不到该小说的作者,甲便致信该网站,声明自己已将小说改编为剧本,请网站帮忙联系作者以便支付相应报酬。后制片人乙在征得甲同意后,将电影剧本《陌上花开》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向甲支付了报酬。影片播出后,丙撰写了一篇影评对该电影进行批评,并未经制片人许可在影评中部分引用了电影中的对白。影片播出半年后,丁电视台未经制片人许可播放了该影片,并于事后向制片人支付了若干费用。上述行为人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是:( )
    A.剧作家甲 B.制片人乙 C.影评人丙 D.电视台丁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著作权、著作邻接权
    讲解:《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显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A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 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5项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3)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5)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可见,电影制作者可归类于此处的录像制作者。因此,乙拍摄电影只获得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故丙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C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丁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电影,已经侵犯了制作者的著作权,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