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丈夫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丈夫去世以后王某一直细心照顾着公、婆,这 两年王某的公、婆相继去世。那么王某在继承公、婆的财产时应作为( )顺序继承人。A.第四B.第三C.第二D.第一

题目

王某的丈夫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丈夫去世以后王某一直细心照顾着公、婆,这 两年王某的公、婆相继去世。那么王某在继承公、婆的财产时应作为( )顺序继承人。

A.第四

B.第三

C.第二

D.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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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未婚,2002年收养了2岁的王某,一直共同生活。2007年,李某因病去世,200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B、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D、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参考答案:D

  • 第2题:

    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有一子黄某。王某的公公去世后( )。

    A.黄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无继承权

    B.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不得代位继承

    C.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有代位继承权

    D.王某属于可以适当分得一些财产的人,但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C

  • 第3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8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参考答案:C

      【解析】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本题中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甲的晚辈直系血亲即丙有权代替甲继承王某的遗产。同时,王某的妻子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由于乙未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故本题中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王某的妻子和丙

  • 第4题:

    王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其公公婆婆以王某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王某对其孩子的看护与照料。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损害了王某的( )。

    A.人身权

    B.财产权

    C.子女监护权

    D.婚姻自主权


    正确答案:C
    妇女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其中,子女监护权指妇女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故选C。

  • 第5题:

    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某日下午,王某将李某骗至自己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人李家将其丈夫杀死。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
    A.连续犯 B.继续犯
    C.吸收犯 D.结果加重犯


    答案:A
    解析:
    【详解】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本题中的王某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一是杀害李某,一是杀害李某的丈夫),因而不属于继续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和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而本题中王某的两个行为指向的对象分别是李某、李某的丈夫,不具有同一性,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吸收犯。

  • 第6题:

    社会工作者小张在服务过程中得知服务对象王某遭受丈夫的虐待,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小张于是劝导王某与丈夫离婚。


    正确答案:错误

  • 第7题:

    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某有一儿子李甲。王某的公公去世后()。

    • A、李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没有继承权
    • B、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不能代位继承
    • C、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也可以代位继承
    • D、王某和李甲都没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A

  • 第8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王某为丈夫刘某投保了10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2009年1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10年1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 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刘某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失去效力,因此拒赔。  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05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2007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8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社会工作者小张在服务过程中得知,服务对象王某遭受丈夫的虐待,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小张的正确做法是(  )。
    A

    劝导王某与丈夫离婚

    B

    告知王某有关机构可以提供庇护服务

    C

    找王某丈夫谈话,对其警告

    D

    向王某丈夫单位反映情况,对其施压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不但要面向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有效的服务,还要为这些服务提供支持,承担多重任务。社会工作者小张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得知,服务对象王某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小张的正确做法是(     )。
    A

    劝导王某与丈夫离婚

    B

    告知王某有关机构可以提供庇护服务

    C

    找王某丈夫谈话,对其警告

    D

    向王某丈夫单位反映情况,对其施压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张某是否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正确答案: 可以。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得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平淡,后来李某发现丈夫王某婚外与同性居住,遂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双方均表示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李某提出,因双方感情破裂系王某单方面过错所致,故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妻子主张同性恋丈夫离婚时进行赔偿可以吗?


    参考答案: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与婚外同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世界卫生组织早已不将同性恋者视为病态,而是视为一种不同的性取向,一些国家法律还赋予同性恋合法的婚姻地位。因此,由于王某的行为不在《婚姻法》列举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对妻子李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 第14题:

    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某有一儿子李甲。王某的公公去世后()。

    A.李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没有继承权

    B.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不能代位继承

    C.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也可以代位继承

    D.王某和李甲都没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A

  • 第15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甲、乙、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王乙先于王某去世,其女儿有代位继承权。(4)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丙死于王某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6)王甲、女婿、外孙女、王丙妻各得1万元。

  • 第16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5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0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王某之子甲先于王某死亡,故甲的女儿丙有权代位继承遗产。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对王某夫妇未尽赡养义务,故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17题:

    2002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男孩,2005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在举行完丈夫葬礼后,王某欲带孩子回娘家,但公婆不同意她把孩子带走,并强行从王某的怀里将孩子抢走。任王某怎么哀求,赵家就是不同意将小孩还给她,刚刚失去了丈夫,眼看又要失去孩子,无奈的王某将公婆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王某还是她的公婆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正确答案:王某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妇女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 第18题:

    社工小张在服务过程中得知,服务对象王某遭受丈夫的虐待,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小张的正确做法是()。

    • A、劝导王某与丈夫离婚
    • B、告知王某有关机构可以提供庇护服务
    • C、找王某丈夫谈话,对其警告
    • D、向王某丈夫单位反映情况,对其施压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钱某自2005年嫁于王某,2015年王某因出车祸而去世,但钱某一直照顾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父亲于2016年相继去世,并留下一间房,可作为王某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王某父亲的姐姐
    • B、钱某
    • C、王某母亲的弟弟
    • D、王某父亲的同父异母的哥哥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患者李某,男,65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后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王某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对李某实行了安乐死

    B

    王某看似帮助李某脱离痛苦,实则触犯了法律

    C

    李某的弟弟不应该起诉王某

    D

    王某的做法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讲都是错误的

    E

    出于对丈夫的爱,王某的做法应该被理解


    正确答案: B
    解析: 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的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造成患者的死亡。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该吸取教训的。

  • 第21题:

    问答题
    2002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男孩,2005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在举行完丈夫葬礼后,王某欲带孩子回娘家,但公婆不同意她把孩子带走,并强行从王某的怀里将孩子抢走。任王某怎么哀求,赵家就是不同意将小孩还给她,刚刚失去了丈夫,眼看又要失去孩子,无奈的王某将公婆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王某还是她的公婆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正确答案: 王某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妇女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平淡,后来李某发现丈夫王某婚外与同性居住,遂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双方均表示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李某提出,因双方感情破裂系王某单方面过错所致,故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妻子主张同性恋丈夫离婚时进行赔偿可以吗?

    正确答案: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与婚外同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世界卫生组织早已不将同性恋者视为病态,而是视为一种不同的性取向,一些国家法律还赋予同性恋合法的婚姻地位。因此,由于王某的行为不在《婚姻法》列举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对妻子李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社工小张在服务过程中得知,服务对象王某遭受丈夫的虐待,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小张的正确做法是()。
    A

    劝导王某与丈夫离婚

    B

    告知王某有关机构可以提供庇护服务

    C

    找王某丈夫谈话,对其警告

    D

    向王某丈夫单位反映情况,对其施压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