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题目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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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AC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
    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

  • 第2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夫妻财产制度
    讲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中胡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C选项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个人财产,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赵女继承的5万元和胡某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BD选项不当选。

  • 第3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1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1~12条的规定,下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法定继承或遗嘱、赠与未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次,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或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而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还特别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第4题:

    贺某和常某均为离异男女,后经人介绍准备再婚。两人出于对婚姻的不信任,在结婚前曾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结婚后,两人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双方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到公证机关公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B: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约定均有效
    C: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有效,但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无效,因未办理公证
    D:双方对婚后的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约定不明确

    答案:A,B
    解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两项,法律并未要求财产约定要办理公证。

  • 第5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I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 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夫妻财产制度
    讲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中胡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C选项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个人财产,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赵女继承的5万元和胡某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BD选项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