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规划部门批准了甲的建房申请,但甲的房子被城管部门以违章建筑为由强行拆除,甲对城管部门的拆除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这时规划部门应是( )。A.共同被告B.第三人C.原告D.不能作为诉讼参与人

题目

某规划部门批准了甲的建房申请,但甲的房子被城管部门以违章建筑为由强行拆除,甲对城管部门的拆除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这时规划部门应是( )。

A.共同被告

B.第三人

C.原告

D.不能作为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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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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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正确答案:A

  • 第2题: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答案:A
    解析:
    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43、57、58、63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不因为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采信其证言,只是限制其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并不能仅因其是甲厂工人而不予采信。A项正确。张某的证言和谢某的证言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并不存在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C项错误。法院在出具证据收据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即可,并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B项错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审查证人证言必要而有效的方式。一般而言,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言词询问。我国法律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时限的规定。甲工厂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刘某出庭作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并不是必然的不予准许。因此D项错误。

  • 第3题:

    某规划部门批准了甲的建房申请,但甲的房子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为由强行拆除,甲对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这时规划部门应是(  )。

    A.共同被告
    B.第三人
    C.原告
    D.不能作为诉讼参与人

    答案:B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第4题:

    :某市规划局批准了张富的建房申请,因该房处于河岸边,遂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强行拆除,张富对强行拆除房屋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这时规划局应列为( )。

    A.共同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不能作为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C

  • 第5题: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答案:A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纳某项证据时,应审查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符合该条件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71条列举了7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其中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和与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李某符合第42条规定的证人条件,并且李某与该厂有密切关系,但所作证言对该厂不利,不属于71条规定之情况,故法院应采信李某之证言,A项正确。《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可,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因此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63条第(七)项之规定,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谢某作为当地居民与甲工厂并不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因此,张某的证言也就不能优先于谢某的证言。故C选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43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因此,甲工厂在庭审中要求刘某作证,法庭有权决定是否准许。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