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驻华使馆二等秘书艾某,参与了我国某组织进行的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对艾某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 )A.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B.应适用其本国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C.应对艾某直接适用驱逐出境D.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题目

某国驻华使馆二等秘书艾某,参与了我国某组织进行的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对艾某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 )

A.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B.应适用其本国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C.应对艾某直接适用驱逐出境

D.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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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国驻华使馆二等秘书艾某,参与了我国某组织进行的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对艾某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

    A.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B.应适用其本国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C.应对艾某直接适用驱逐出境
    D.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D
    解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由此可知,艾某作为二等秘书,享有外交豁免权,对其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活动不能直接适用刑法追究责任,而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答案为D。

  • 第2题:

    某国驻华使馆二等秘书艾某,参与了我国某组织进行的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对艾某 的刑事责任( )。
    A.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B.应适用其本国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C.应对艾某直接适用驱逐出境
    D.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D
    解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 外交途径解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 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 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 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 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 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由此可知,艾某作为二等秘书,享有外交豁免权,对其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活动不能直接适 用刑法追究责任,而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答案为D。

  • 第3题:

    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C
    解析:
    。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以乙国没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故A项错误。庇护在广义上泛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领土庇护是国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结果,一目除非受其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约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请求避难的人予以庇护。根据联合国1967年《领域庇护宣言》第l条的规定,“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但是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无权受到庇护。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以乙国没有义务庇护艾某。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故甲国不可以在乙国提起刑事诉讼,D项错误。

  • 第4题:

    某国驻华使馆二等秘书艾某,参与了我国某组织进行的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对艾某的刑事责任( )。
    A.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B.应适用其本国法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
    C.应对艾某直接适用驱逐出境
    D.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D
    解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由此可知,艾某作为二等秘书,享有外交豁免权,对其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活动不能直接适用刑法追究责任,而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答案为D。

  • 第5题:

    贾某因家里突发急事、急需用钱,向好友艾某借了30万元,并承诺下月还钱,因是朋友关系,再加上很快就会归还,艾某也就没有让贾某打借条。过了半年之后,贾某仍未归还该笔欠款。正好赶上艾某家里有事用钱,就打电话给贾某尽快还钱。电话中,艾某要求贾某归还欠款30万,并要求贾某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贾某承认借款30万元,但请求艾某免除利息。后双方没有协商成功,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艾某将其与贾某打电话时私下偷录的电话录音,剪辑之后提交给了法院。关于本案证据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电话录音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电话录音虽然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C.电话录音经过了剪辑,存有疑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贾某对借款事实的承认构成了自认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06 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没问题,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69 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故此录音存有疑点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但是这只是说明其证明力比较弱,而不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 C 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2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故自认的场合是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认可才构成自认。因此贾某的承认不构成自认。D 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