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不慎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北桥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对其做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A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吴某据此判决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不料遭车祸身亡,家中有母亲、妻子、儿子

题目

2005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不慎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北桥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对其做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A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吴某据此判决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不料遭车祸身亡,家中有母亲、妻子、儿子和儿媳。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 66~70 问题。

第 66 题 治安拘留的性质是( )。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刑事强制措施

D.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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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05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 ”相关问题
  • 第1题:

    美术家吴某把自己画的一幅美术作品——山水画拍卖给商人刘某。关于吴某和刘某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吴某举办个人画展时,有权从刘某处取回该画

    B.吴某不能从刘某处取回该画进行展览

    C.刘某不能转让该画

    D.刘某有权许可网站张贴该画


    正确答案:B
    解析:考查要点是美术作品展览权随物权的转移。根据著作权和物权分离的原理,著作权中作品物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如美术作品经过买卖合同发生作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但是著作权并不转移。比如,改编权,汇编权、表演权、署名权都不能发生转移,如果所有人想要取得某些著作权,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才能取得。著作权法规定,对于美术作品,其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换句话说,原件的展览权随着物权转移而发生转移的法律后果。本题中,吴某将画卖给刘某,该画所有权已经从吴某处转移到刘某处,刘某已经拥有该画的所有权,同时该画的展览权也随物权转移,因此,吴某举办个人画展时,无权从刘某处取回该画。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是正确答案。刘某拥有该画所有权,自然享有对该画的处分权,因此,刘某有权转让该画。可见,C项表述错误。画的所有权转移不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移,因此,D项表述错误。

  • 第2题: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吴某借刘某5万元钱一直不还,刘某无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下列说法错误有:( )
    A.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需审查刘某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吴某发出支付令
    C.吴某收到支付令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已经还款,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D.如果该支付令失效,若吴某不同意诉讼解决,则该督促程序无法转为诉讼程序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督促程序
    进解:《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支付令。而非10日之内。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将原第194条,一经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便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修改为第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举对督促程序做了较大变更,实质上赋予了法院实质审查权。因此,本案中,吴某声称其巳经还,人民法院还必须审查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而不能一经提出异议,便终结督促程序,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 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如果是被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诉讼解决,则不在例内情形之列,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因此答案选择B、C、D。

  • 第4题:

    吴某为了盖房子借刘某5 000元,王某4 000元,华某8 000元,其中刘某为吴某的亲戚。吴某对三人借款的还款期均为2003年10月5日。2003年7月,吴某的房子造好,但吴某并未将借款全部用于盖房,所建房子只值1万余元。2003年10月,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刘某、王某、华某一起到吴某家里讨债,吴某声称无力还债,只有借钱盖的房子一栋。实际上,2003年9月1日,吴某与刘某已就该房屋为刘某的债权受偿订立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问:
    (1)如何认定吴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王某与华某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吴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因为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恶意抵押行为。在债务人有数个普通债权人时,债务人事后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事后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2)王某与华某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吴某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就本案来说,债务人实施了恶意抵押行为,该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偿,危害了债权。因此,王某与华某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但王某与华某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王某与华某在吴某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担保法解释》第69条(恶意抵押)、《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第7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这里有一点需要澄清,即如果债务人吴某与刘某签订合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了清偿期,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呢?注意: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并非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 第5题:

    刘某与吴某订立合同将房屋卖给吴某,总价款80万元,合同约定吴某先支付50万元首付,然后办理房产过户,余款待交房时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之后,吴某支付了50万元首付,但此时房价大涨,刘某遂将房屋卖给何某,合同订立当天何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吴某的下列主张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有()。

    A.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
    B.要求宣告刘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C.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D.要求刘某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其他损失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10万的违约金,守约方吴某可以要求违约方刘某支付10万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没有弥补损失的,吴某可以要求刘某进行赔偿。

  • 第6题: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吴某是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业主孙某委托甲公司以孙某名义销售自己的一处房产。吴某与孙某进行洽谈,最终甲公司同意为孙某销售其房产。随后,甲公司在一家报纸上刊登了有关孙某房产信息的广告。不久,刘某来到了甲公司要求购买孙某的房产,吴某接待了他。经过谈判,刘某和孙某在三天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吴某在接待刘某时,正确的做法为( )。

    A.为客户刘某着想,向刘某承诺可以帮助把房价压低一些
    B.了解刘某的购房要求,并进行详细记录
    C.在刘某希望看房时,吴某要求刘某按公司规定交500元“看房费”
    D.如果刘某没有提出看房的要求,吴某可以不带刘某去看房

    答案:B
    解析:
    A项,房地产经纪人吴某应以委托人孙某价格的要求,与刘某进行商谈。C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D项,吴某有义务带刘某去看房。

  • 第7题:

    刘某想做生意,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吴某放学之机,将其骗到一旅社内,电话要挟吴某的父亲用5万元换孩子,否则就撕票。吴父按照刘某要求将钱交到指定地点后,刘某将吴某身上500元钱抢下后放其回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当()。

    • A、以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处罚
    • B、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
    • C、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处断
    •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吴某因与同事王某有过节,便带人到所在单位准备殴打王某。王某不在,吴某看见另一同事刘某(正在上班),因为平时看不惯刘某,即对刘某进行殴打。在殴打刘某的过程中,同事张某正好在接电话,吴某误以为张某在报警,即与带来的几个人一起将张某带上出租车开到离单位4公里以外的桥头才让其离开,时间持续半个多小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吴某因看不惯刘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虽有明确的殴打对象,但属于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带有无理取闹、流氓的性质,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 B、吴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 C、吴某对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D、对吴某应当以寻衅滋事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问答题
    刘某,男,25 岁,某厂工人。刘某多次受到吴某的敲诈,累计达5000 余元,原因就在于极好面子的刘某与女友在山上偷尝禁果时被吴某碰见了。吴某声称:“如果你不用钱摆平,我就要让天下人都知道你这个老实人的风流事儿!”2003 年6 月11 日,吴某又来要钱,开口就要3 万。两人讨价还价,从3万降到l 万。刘某还想往下降,吴某却一把搂住了他的脖子:“没钱,我就要人!”刘某一惊忙将其推开。“好啊!你敢对我这样!告诉你我是看得起你,你小子敢推我!”吴某一边骂一边气哼哼地往外走。刘某害怕吴某会说出去,连忙扑上去,把吴某按在床上,死死卡住她的脖子,很快吴某就不动了。刘某以为吴某已死,正在发愣时,吴某醒过来了,刘某见她没死,便再次求她以后别再缠着自己,可吴某表示这事没完。过了会儿,吴某说要上厕所,出来时手里却拿了一把刀。刘某见状,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他一把抢过刀,狠狠地冲着吴某的腰、胸等处就捅,  直到吴某再也不动弹才住手。随后,刘某将吴某的尸体肢解,装入一个编织袋内。刘某的父亲回家得知真相后带着刘某向派出所投案,刘某交代了全部情况。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刘某使用手掐、刀刺的手段将乔某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2013年4月,吴某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吴某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贾某、刘某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吴某的公司。吴某遂先后与贾某、刘某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贾某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吴某的个人账户,但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3年11月,吴某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吴某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昊某与刘某,贾某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刘某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李某之托,代其持股,刘某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李某。2013年3月,在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王某,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吴某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吴某的妻子已经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针对“刘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王某”这一行为,(  )。
    A

    刘某仅为该公司的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该行为无效

    B

    刘某虽是代李某持股,但其已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该行为有效

    C

    王某是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

    D

    刘某的行为未经李某同意,该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 C,B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1995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不慎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北桥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A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吴某据此判决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不料遭车祸身亡,家中有母亲、妻子、儿子和儿媳。在吴某死亡后,下列人员中不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的是()。
    A

    母亲

    B

    妻子

    C

    儿子

    D

    儿媳


    正确答案: 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第12题:

    单选题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

    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

    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

    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正确答案: A
    解析: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民诉解释》第471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案中,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那么该项执行担保的担保财产为吴某自有房屋。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财产,即吴某自有房屋。

  • 第13题:

    某化工厂主管肖某指使该厂员工吴某违规作业,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查,吴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有责任,为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对该化工厂的哪.些人处罚?( )

    A.化工厂厂长张某

    B.肖某

    C.吴某

    D.化工厂负责安全工作的副厂长刘某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据此,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同时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实施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就是对直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以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为条件。

  • 第14题:

    吴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一辆卡车被其子刘1继承,刘某将该车赠送给王某。其现金2000元由其子刘2和刘3分别继承一半。五年后吴某返回,欲行使返还请求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吴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该卡车
    B.吴某有权要求刘2赔偿1000元
    C.吴某有权要求刘3赔偿1000元
    D.吴某无权请求其三个儿子返还

    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53条第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继承财产已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但可请求继承人适当补偿继承人返还财产,以现存财产为限。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15题: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6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答案:D
    解析:
    《民诉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朱某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那么该项执行担保的担保财产为吴某自有房屋。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财产——吴某自有房屋,故D项正确。

  • 第16题:

    共用题干
    刘某2011年购得一商铺,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租给吴某,租期5年.半年后由于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刘某将商铺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债务.银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商铺.

    关于刘某房屋租赁的表述,正确的为().
    A:刘某出租商铺的租金,由刘某与吴某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议定
    B:经刘某同意,吴某可以将该商铺转租,并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C:在租赁期限内,无须刘某同意,吴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改变房屋用途
    D:在租赁期限内,无须刘某同意,吴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拆改房屋结构

    答案:A,B
    解析:

  • 第17题: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

    1、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2)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3)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

    (2)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于教唆者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

    (1)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人行为;系刘某教唆引起,实施了教唆行为。

    (2)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故意,客观主观统一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教唆犯。

    4、对于王某,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理由同上述刘某。如只考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并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之外的个人行为。因其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他人,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如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需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特定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故其应对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四)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

  • 第18题:

    刘某2010年购得一商铺,以每月2000元租金租给吴某,租期5年。半年后由于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刘某将商铺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债务。银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商铺。下列关于刘某房屋租赁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 A、刘某出租商铺的租金,由刘某与吴某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议定
    • B、经刘某同意,吴某可以将该商铺转租,并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 C、在租赁期限内,无须刘某同意,吴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改变房屋用途
    • D、在租赁期限内,无须刘某同意,吴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拆改房屋结构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刘某在街上堵住与其丈夫有私情的女子吴某,愤怒指责吴某,吴某反唇相讥。刘某愤怒之下将吴某打倒在地并扒光其衣服,称这是为了惩罚吴某勾引自己的丈夫。刘某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0题:

    单选题
    2006年,张某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0万转让给吴某,吴某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25万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刘某居住一年后以30万的价格转让给王某。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王某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120万元,张某、吴某、刘某、王某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

    张某

    B

    吴某

    C

    刘某

    D

    王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1995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不慎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北桥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A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吴某据此判决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不料遭车祸身亡,家中有母亲、妻子、儿子和儿媳。治安拘留的性质是()。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处分

    C

    刑事强制措施

    D

    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 C
    解析: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第22题:

    多选题
    刘某从小被吴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刘某成年后,吴某得知刘某生父病重,遂将自己从小抱养刘某的事实告知刘某,并劝刘某去认亲生父亲蒋某。随后,刘某将病重的生父蒋某接过来同住。2017年,吴某、蒋某相继过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刘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养父吴某的遗产

    B

    刘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蒋某的遗产

    C

    刘某无权继承蒋某的遗产

    D

    刘某可适当分得生父蒋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BC三项,《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由于刘某已被吴某收养,刘某无权继承其生父蒋某的遗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吴某的遗产。
    D项,《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第23题:

    单选题
    可以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

    吴某在看守所内的自残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损失

    B

    吴某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个人财产未得到保护而遭受的损失

    C

    吴某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

    D

    吴某与公安局民警刘某因邻里纠纷被刘某殴打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2013年4月,吴某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昊某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贾某、刘某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吴某的公司。吴某遂先后与贾某、刘某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贾某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吴某的个人账户,但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3年11月,吴某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吴某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昊某与刘某,贾某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刘某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李某之托,代其持股,刘某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李某。2013年3月,在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王某,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吴某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吴某的妻子已经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关于“吴某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的情形,(  )。
    A

    吴某可以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缴付

    B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吴某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C

    吴某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由,拒绝缴付

    D

    吴某可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由,拒绝缴付


    正确答案: B,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