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庭,父亲56岁,某机关党委书记,母亲51岁,某小学校长,女儿25岁,某外资企业公共部经理,关于其家庭特点描述错误的是()A、人数少B、规模小C、家庭关系复杂D、结构简单

题目

某家庭,父亲56岁,某机关党委书记,母亲51岁,某小学校长,女儿25岁,某外资企业公共部经理,关于其家庭特点描述错误的是()

A、人数少

B、规模小

C、家庭关系复杂

D、结构简单


相似考题
更多“某家庭,父亲56岁,某机关党委书记,母亲51岁,某小学校长,女儿25岁,某外资企业公共部经理,关于其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家庭有五口人,均为甲市户籍。户主李某,47岁,在甲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妻子王某,42岁,在乙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儿子,l8岁,在甲市某职业高中上学;李某女儿,10岁,在甲市某小学上学;李某父亲,68岁,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上人员中,可参加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 )。

    A.李某
    B.王某
    C.李某儿子
    D.李某女儿
    E.李某父亲

    答案:C,D,E
    解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李某、王某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其不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第2题:

    黄某(男)与丁某(女)系夫妻。2010年黄某夫妇遭遇车祸,黄某当场死亡,丁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夫妇二人在世亲人有女儿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父亲和丁某弟弟。下列关于黄某、丁某个人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丁某弟弟

    B: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

    C: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丁某弟弟

    D: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

    答案:B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而全部不能参加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3题:

    案例分析 1.王某和张某于2003年离婚,他们的8岁女儿经法院判决由其母张某抚养,由于张某在抚养过程中经常对其女儿进行虐待,在女儿的一再要求下,父亲王某于2005年6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但由于未能提供出充分的证据,法院驳回了王某的申请,而他们的女儿也只能在收集到充分证据之前继续忍受母亲的虐待。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法与效率关系的理解。(20分)


    C

  • 第4题:

    某家庭有五口人,均为甲市户籍,户主李某,47岁,在甲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妻子王某,42岁,在乙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儿子,18岁,在甲市某职业高中上学;李某女儿,10岁,在甲市某小学上学;李某父亲,68岁,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上人员中,可参加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  )。

    A.李某
    B.王某
    C.李某儿子
    D.李某女儿
    E.李某父亲

    答案:C,D,E
    解析:
    本题考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第5题:

    张某是企业职工,收入不高;其妻身体不好,无工作;其母年事已高,多年来一直与其共同居住;其子,24周岁,在读研究生;其女,19周岁,大学一年级在校生。张某拟申请低保,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应当认定为与张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张某的( )。

    A.妻子、儿子、女儿、母亲
    B.妻子、儿子、母亲
    C.妻子、女儿、母亲
    D.妻子、儿子、女儿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低保对象的申请资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其子24周岁,是一名在读研究生,不符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求。故选C项。(考点:低保对象的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