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预谋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结果丙中弹身亡,但其身上只有一颗子弹。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 )A.如果能够查明子弹是甲所发射:则乙是故意杀人未遂B.如果无法查明子弹是谁所发射,则甲、乙均是故意杀人未遂C.如果能够查明子弹是甲所发射,则乙仍然是故意杀人既遂D.如果无法查明子弹是谁所发射。则甲、乙均无罪

题目

甲、乙预谋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结果丙中弹身亡,但其身上只有一颗子弹。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 )

A.如果能够查明子弹是甲所发射:则乙是故意杀人未遂

B.如果无法查明子弹是谁所发射,则甲、乙均是故意杀人未遂

C.如果能够查明子弹是甲所发射,则乙仍然是故意杀人既遂

D.如果无法查明子弹是谁所发射。则甲、乙均无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考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解析】甲、乙二人为共同犯罪,既为共同犯罪,二人均应为共同犯罪行为和结果负责,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乙预谋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并造成了丙的死亡结果.甲和乙都要为丙的死亡结果负责,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不管是谁的子弹射死了丙。这看似有些不公,因为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这实质上体现出对共同犯罪处理的力度也更大。应当牢记这一原则。
更多“甲、乙预谋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结果丙中弹身亡,但其身上只有一颗子弹。对本案的处理结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正确答案:CD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原告享有处分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选择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作为被告,而不论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如何处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注意掌握。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 第3题: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解析: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

  • 第4题: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 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 《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