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日,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审查中发现李某系一惯窃犯,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10月以盗窃罪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2001年10月,李某出狱后,以自己犯罪时尚不满16岁为由要求国家赔偿,经查属实,请问,对于李某的赔偿请求,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根据《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的情形不应赔偿B.不应给予赔偿,因李某虽不满16岁,但盗窃罪仍应承担刑事责任C.应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4月1日起算D.应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10月起算

题目

1998年4月1日,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审查中发现李某系一惯窃犯,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10月以盗窃罪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2001年10月,李某出狱后,以自己犯罪时尚不满16岁为由要求国家赔偿,经查属实,请问,对于李某的赔偿请求,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根据《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的情形不应赔偿

B.不应给予赔偿,因李某虽不满16岁,但盗窃罪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C.应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4月1日起算

D.应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10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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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之前,李某声称怀孕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李某的申请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审查决定?( )

    A.看守所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现第265条第5款——编者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现第268条第2款——编者注)的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因此答案选B。

  • 第2题: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伙同同乡李某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李某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 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C选项正确。

  • 第3题:

    李某因持刀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委托赵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侦查期间,赵某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李某的强制措施
    B.在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赵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资料
    C.赵某可以同李某会见和通信
    D.赵某不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侦查阶段赵某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李某的强制措施,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赵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资料,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赵某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案卷有关的材料,故D项说法错误。
    因此选择ABC项。

  • 第4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件中,公安干警张某发现李某有嫌疑,于是将李某带到一旅社中,以监视居住为名,对其关押长达2个月之久。后李某被排除嫌疑,张某才将其释放。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因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李某只能申请行政赔偿
    B.因《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对监视居住应予赔偿,公安机关不应赔偿
    C.因对李某的关押系张某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不应赔偿
    D.李某的赔偿请求应适用刑事赔偿程序

    答案:A,B,C
    解析:
    考查司法赔偿范围、程序。本案中张某是在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李某的人身自由,不是行使行政职权,应适用刑事赔偿程序。

  • 第5题:


    李某、赵某、吴某盗窃案


    李某,女,28岁,下岗工人。 2010年10月至12月间,李某伙同邻居赵某、吴某实施盗窃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计10万元。 12月5日,李某等人再次进行盗窃时被治安联防队员张某发现。张某立即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报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工作太忙,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抓获归案后,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发现李某已怀孕3个月,于是由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几次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得知后遂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正在怀孕不能逮捕为由不予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公安机关已作了两次补充侦查,遂于201 1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哥哥作为辩护人要求传唤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请求,裁定中止审理。201 1年3月7日,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盗窃一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有罪,作出无罪判决。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3月25日,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李某犯罪的新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以下一些不当之处:


    1.人民法院不接受报案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


    2.由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证人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哥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3.在李某企图自杀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悖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批准逮捕。


    4.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5.李某的哥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宣布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符合延期审理的规定,应决定延期审理。


    6.由李某的哥哥担任辩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李某的哥哥被判处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能担任辩护人。


    7.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错误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两种无罪判决是有区别的。


    8.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而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是错误的。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新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