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9年李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4间。遗产未经分割,李某的儿子也因病死亡。为继承这4间房屋,李某的女婿、外孙女与李某的儿媳和孙子发生争执,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应各得2间B.先由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各自继承2间,再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1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1问C.李某的外孙女分得2间,儿媳和孙子各得1间D.李某的外孙女得2间,儿媳先得1间,再和孙子分割另1间

题目

李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9年李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4间。遗产未经分割,李某的儿子也因病死亡。为继承这4间房屋,李某的女婿、外孙女与李某的儿媳和孙子发生争执,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应各得2间

B.先由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各自继承2间,再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1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1问

C.李某的外孙女分得2间,儿媳和孙子各得1间

D.李某的外孙女得2间,儿媳先得1间,再和孙子分割另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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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推定女儿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E.推定王某、李某和女儿同时死亡


    正确答案:ABC
    [答案] ABC。[解析]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第2题:

    高某与妻子李某离婚后,儿子小山跟随高某生活。妻子李某一年之后再嫁,有了自己的家庭,并生育一个女儿小林。李某于2013年因急病去世,此后没多久,高某因一次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李某和高某均没有立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小山只能继承高某遗产,而不能继承李某遗产
    B.小山可以继承高某遗产,也可以继承李某遗产
    C.小山可以继承李某遗产,但是应该比小林的少
    D.小山可以继承李某遗产,而且应该和小林一样多
    E.小山是否可以继承李某遗产,应该由小林和李某现任丈夫决定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不能改变子女的继承关系,因此,小山既能继承高某的遗产,也能继承李某的遗产,而且分得的份额应该和小林一样多。

  • 第3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依此规定,王某和李某为夫妻,辈份相同,应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同时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由于王某李某与女儿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三者同时死亡,根据前述条款精神,应推定王某和李某作为长辈先死亡,女儿作为晚辈后死亡,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因此本案正确答案应为ABCD。

  • 第4题:

    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问:

    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一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儿媳和孙子的转继承当作代位继承处理;二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外孙女的代位继承当作转继承处理。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
    本案中,由于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死亡,所以,王某的外孙女适用代位继承取得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女婿没有继承权。而王某的儿子则是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对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应适用转继承的规定,由王某的儿媳和孙子共同继承。又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王某儿子继承的王某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是王某儿媳的个人财产,而另一半才是王某儿子的遗产,由其配偶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本案应判决:对王某的四间房屋,王某的外孙女继承两间;王某的儿媳取得一间半;王某的孙子继承半间。
    [解题指导] 主要是区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别清了,结论就容易得出。

  • 第5题:

    李某有儿子、儿媳、孙子和未婚女儿,李某的儿子已于去年病故。依据我国《继承法》,待李某死亡时,其儿子应继承的那份遗产由下列何人代位继承?( )。

    A李某的儿媳
    B李某的兄弟
    C李某的孙子
    D李某的女儿


    答案:C
    解析: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在本题中,李某儿子应继承的那份财产应该由李某的孙子继承。

    故正确答案为C。